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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06

進口油品分流管理自本年10月31日起實施

  • 發布日期:103-10-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為防堵進口非食用油品違法流供食品使用及追蹤油品流向,農委會與相關部會共同研議決定,於相關油品項下增列複合輸入規定,從輸入源頭採取分流管理措施,並自本 (103) 年 10 月 31 日起進口油品須經食品 、 飼料或工業主管機關簽審同意後始得輸入,各權責主管機關自源頭即開始管理並辦理後續流向追蹤監控,以確保消費者食用油脂之衛生安全。

製造 / 輸入飼料油脂應取得中央或北高二直轄市主管機關許可

  農委會表示,為加強飼料油脂之源頭管理及流向追蹤,該會於本年 10 月 30 日完成修正飼料詳細品目公告,增訂「動物油脂」及「植物油脂」 2 項品目,實施後凡製造、加工、分裝、輸入動植物油脂應依飼料管理法第 10 條及第 11 條規定辦理,即須依法取得中央或北高二直轄市主管機關之製造或輸入登記證,業者申辦登記證時除須檢附油脂製造廠商相關文件 、 產品說明及檢驗報告等資料外,並須檢送樣品經該會檢驗合格後,始發給製造 / 輸入登記證;違者將依該法第 26 條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2 萬元以下罰金。

配合進口油脂分流管理 輸入飼料油脂簽審暫行措施

  農委會指出,自本年 10 月 31 日分流管理措施實施後,輸入飼料油脂須取得該會許可並申報流向,另該會將實施邊境查驗以加強管理輸入飼料油脂品質及衛生安全。農委會強調分流管理實施後,該會將可即時掌握飼料油脂輸入業者 、 數量等資訊,進口業者均需按月申報油品流向,未申報者次月進口之相關飼料產品均無法簽審通關。國內製造飼料油脂業者亦比照辦理,須按月填報流向,否則將依飼料管理法處分。

  農委會說明,因輸入業者申辦飼料油脂之輸入登記證,需檢附國外廠商之委託文件及輸出國許可製售等文件資料,且須經我國駐外單位驗證需耗費較長時間準備,考量業者無法於本年 10 月 31 日前取得輸入登記證,故該會已於本年 10 月 23 日函相關輸入業者及飼料公會,自本年 10 月 31 日至 104 年 4 月 30 日止,相關飼料油脂進口業者檢附輸出國系統性管理證明資料,或備齊出口國合法工廠 、 公司登記、檢驗報告、油脂原料來源及製程等資料 ( 如附件 ) 函送農委會審查,審查通過後始可通關。至國內製造飼料油脂業者則須於本年 12 月 31 日前取得製造登記證,逾期無證生產者將依飼料管理法第 26 條規定移送檢調偵辦。該會表示,此措施為兼顧飼料油脂之源頭管控及輸入業者實務需求,確保油品品質 、 穩定供應及進口後之流向追蹤。

加強追蹤飼料油脂流向 確保油品安全避免流用

  農委會表示,本年 10 月 31 日實施分流措施後,該會將逐批追蹤流向,該會亦呼籲,相關業者購入飼料動植物油脂切勿流供食用,於販售時,亦請確認下游廠商無流供食用之可能,如下游為販賣業者 ( 非自用 ) ,應要求該下游業者亦應於每月 10 日前於油品申報系統填報進出貨等流向資料。另不同種類之油品亦不得混合或摻雜販售,相關發票或銷貨資料亦應依油脂種類分別填列清楚,以備查核。另外,進口飼料油脂請企業本自主管理及負責態度,至供貨工廠先行查廠以確保油脂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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