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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08

山坡地開發依法收取回饋金,降低對環境之衝擊

  • 發布日期:103-11-02
  • 發布機關:水土保持局
  有關媒體報導「針對山坡地已完成都市計畫者 ,依法可做建築使用, 不應再以山坡地管制,並不應該再繳交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農委會表示,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之收繳,係依森林法第 48 條之 1 規定辦理,主要係因山坡地開發或利用行為,會對環境造成衝擊,藉由回饋金之課徵,作為造林基金來源之一,期挹注造林經費實施造林,降低開發利用行為對山坡地所造成之衝擊,保育國土資源,另該會對於山坡地範圍之檢討作業亦將持續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辦理。

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依法應核課回饋金

  農委會說明,依據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 ,應依其開發利用程度之類別,以水土保持主管機關核定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計畫面積與其當期公告土地現值乘積百分之六至百分之十二計算回饋金。是以,如屬 依水土保持法第 12 條規定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簡易水土保持申報書之山坡地開發利用行為,不論是否位於都市計畫範圍,即應依規核課回饋金,另為因地制宜,依據目前該辦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計算回饋金之乘積比率,係由各地方政府公告,並非全國一致。因此,目前係依開發利用案件所在地方政府公告之乘積比率計算回饋金。

合理劃設及檢討山坡地範圍

  農委會指出,臺灣省山坡地範圍於民國 69 年 2 月 6 日公告確定,並於民國 86 、 98 年通盤檢討重新公告,有關山坡地範圍之劃定係由中央或直轄市政府依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 3 條規定辦理,其界線依循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需要而劃設,並須符合標高在 100 公尺以上或標高未滿 100 公尺,而其平均坡度在 5 %以上之條件。另山坡地範圍之個案檢討作業,則依『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規定辦理,本會將持續督導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依法辦理山坡地範圍之檢討作業。

  農委會強調,該會林務局刻正就「山坡地開發利用回饋金繳交辦法」進行檢討修正,各界如有修法相關意見,均可提供該局作為修法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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