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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49

全面清查列管動物展演場所 強化對展演動物業者之管理規範 

  • 發布日期:103-12-31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針對天馬牧場之河馬因運送過程處置不當導致死亡,農委會重申,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飼主應提供動物適當食物、飲水、活動空間、安全的生活環境、法定動物傳染病防治及避免遭受騷擾、虐待或傷害及其他妥善照顧(含運送照顧)。另 野生動物保育法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 保育類野生動物,除本法或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買賣、陳列、展示、持有、輸入、輸出或飼養、繁殖,同法 第 35 條第 1 項亦規定, 保育類野生動物及其產製品,非經主管機關之同意,不得買賣或在公共場所陳列、展示。農委會呼籲展演動物業者應遵守法令規定,注重動物福利 ,並 籲 請全民協助政府共同監督 展演動物業者, 抵制忽視動物福利之業者。

全面清查並加強 動物展演場所 管理 及動物福利

  農委會說明,該會為加強展演動物之管理,已於本( 103 )年 12 月 16 日及 22 日 2 度發函要求地方政府對轄內展演動物場所稽查並列管增加訪視頻度,並於 12 月 26 日發生天馬牧場河馬運送過程摔出事件後,於 12 月 31 日再度發函要求地方政府重新清查轄內所有展演動物場所,予以稽查列管,務必全面加強動物福利。另林務局亦對有展演動物之 37 家場所 初步進行清查,其中 17 家並未飼養保育類野生動物,該局並將自 104 年 1 月起會同地方政府相關單位持續對 37 家業者現場查核是否符合野生動物保育法相關規定,並將建立口卡列管,如有違規將依法裁處。

呼籲全民共同監督展演動物業者遏止違法行為

  農委會指出,只要發現或民眾檢舉任何不當飼養展演動物之場所,都會要求地方政府調查處理,只要有足夠證據必定依法辦理。另因現行地方政府稽查人力有限,農委會亦籲請全民協助政府共同監督展演動物業者,以遏止違法情事。又目前送立法院審議之動物保護法修正案已增列第 6 條之 1 ,規定展演動物業者要有執照才能經營,除明定加強對業者之管控強度,該會 將儘速蒐集美、日、歐盟等多國展演動物管理相關辦法 ,於修法通過後 6 個月內完成訂定展演動物業設置管理之辦法,及規劃動物安置配套措施,並督導地方政府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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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3-12-31:2,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