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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55

農委會回應說明農民陣線所提因應停灌之訴求

  • 發布日期:104-01-13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有關本 (13) 日農民陣線赴行政院所提第一期稻作停灌訴求,行政院農委會說明,本 (104) 年第 1 期作桃園、新竹、苗栗、臺中及嘉義等地區 41,576 公頃公告停灌,為協助受影響之農友、大佃農戶及相關業者等,除原已公告停灌補償依休耕或轉作多元方案,該會已提出包括增列轉作契作作物補償項目及額度;大佃農租賃期間,仍提供獎勵每公頃 1 萬元;專案農貸展延措施;對可能有三期連續休耕之情形做原則性限制;穩定國內稻米供需等輔導措施,以維護耕作人權益並確保糧食安全。

增列停灌區轉作作物補償標準

  目前停灌補償措施中,除停灌區域不種稻且種植綠肥或不種植作物,政府提供每公頃 8.5 萬元或 7.8 萬元補償金;另針對轉作其他作物原定每公頃補償 3.9 萬元,嗣基於調水補償一致性,並考量農地活化利用,於停灌區內農地之農民自覓水源種植各項轉 ( 契 ) 作作物,依作物種類不同每公頃補償 3.9 萬元 ~6.2 萬元,農民可自行選擇辦理。

鼓勵停灌地區 104 年第 2 期作提早種植且避免連休三期

  本 (104) 年第 1 期作停灌休耕地區,為鼓勵第 2 期作恢復種植作物,得視氣候雨量及水情,提前第 2 期作規劃種植適栽作物,以維持農地充分利用。倘農地除本年第 1 期作因受停灌影響休耕,而本年第 2 期作及明 (105) 年第 1 期作無特殊之不可抗力因素,仍持續申報休耕者,考量產業發展及避免影響週邊生產環境,針對 105 年第 1 期作申報休耕農地,原則不核予休耕給付,以避免連休三期。

持續辦理大佃農租賃獎勵輔導措施

  近年推動農地活化,輔導農地租賃擴大生產,鼓勵大佃農種植進口替代作物,本年第 1 期作因水情不佳造成停灌區內大佃農無法正常耕作,考量大佃農係配合政策推動,且於正常租賃存續期間,因承租農地位於本次公告停灌區內,且符合活化農地計畫基期年規定之大佃農,在本期作不種植水稻前提下,仍維持給予租賃獎勵每公頃 1 萬元。

落實大佃農申請停灌補償機制領取補償款

  農委會將責成各地農田水利會於發送宣導單時,併予通知農地已出租大佃農之地主 ( 會員 ) ,應依原簽訂租賃條款領取租金,且由實際耕作人 ( 大佃農 ) 申辦領取停灌補償費用;該會已整理停灌區大佃農相關資料,並將通知大佃農於各停灌地區農田水利會所規定之申報時間內申請補償費,雙方權益不受停灌影響。

避免休耕農地雜草叢生,請配合辦理翻耕措施

  停灌區申請種植綠肥者,仍需翻耕以增進地力及避免雜草叢生,並藉由相關代耕業者協助田間管理,同時可增加停灌期間之就業機會。

維護水稻相關業者工作機會

  協請停灌休耕區相關縣市政府及農會協助調查轄下農業相關職缺,提供勞動部「臺灣就業通」網站及各地就業服務中心刊登及揭露各種短期就業資訊及工作媒合。另外,為創造失業者在地就業機會,亦協助農會向勞動部提送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同時組成在地農事服務團,至當地農業有季節性缺工之農場工作。

  農委會強調,活化休耕田,生產國內需求糧食,活絡產業與農村經濟之政策不變,惟本次停灌係因氣候變遷缺水所致,該會積極與相關單位密切合作,加強對受影響農民與業者的溝通輔導,提供相關協助,共渡本期缺水難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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