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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157

農委會與農業社團溝通,檢討乾旱停灌與執行事宜,維護停灌區域農民權益

  • 發布日期:104-01-20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今 (20) 日有農業社團赴農委會拜訪陳保基主委,表達對 104 年第一期稻作停灌作業相關訴求。陳主委率相關人員與陳情農民溝通後,針對農民對農業方面訴求,提出五項因應措施,以維護農民權益。

  一、研議推行代耕服務業登記制 : 農業代耕服務業往往以口頭約定服務,縱使要求停灌補償,亦無佐證資料農委會表示,將研議推行代耕服務業登記制,以農會為登記平台並協助查證建立代耕或委託經營資料,做為未來發生乾旱停灌處理之參考。

  二、建立旱作雜糧技術輔導機制 : 大佃農申請以稻作經營者,亦考量種植旱作作物,提升糧食自給率。為此,農委會將促各區農業改良場與專家學者建立旱作雜糧技術服務團,強化轉作旱作之協助,並建立節水農業。

  三、提高停灌區轉作作物補償標準 :

  1 、停灌補償標準係依經濟部「農業用水調度使用協調作業要點」計算以被調用地區之稻作農家賺款,另加 5% 以反映物價之成長為依據。以此公式計算 104 年一期作每公頃停灌休耕補償標準,補償農民損失。

  2 、目前停灌補償措施中,除停灌區域不種稻且種植綠肥或不種植作物,政府提供每公頃 8.5 萬元或 7.8 萬元補償金;另針對轉作其他作物原定每公頃補償 3.9 萬元,嗣基於考量農地活化利用,於停灌區內農地之農民自覓水源種植各項轉 ( 契 ) 作作物,依作物種類不同,修正每公頃補償為 3.9 萬元 ~6.2 萬元,農民可自行選擇辦理。 ( 如附表 )

104年第一期乾旱停灌補償標準

  四、提供農貸寬限措施 : 政策性農業專案貸款,如農機貸款、小地主大佃農貸款、農民創業貸款及輔導農糧業者經營貸款等,在停灌期間償還貸款有困難者,本金償還期限可展延 6 個月,展延期間免收利息。

  五、補償對象為現耕人 :目前稻作栽培大部分為自耕農,即停灌補償由農民領取;如有承租簽訂合約者,停灌補償費則給付予實際耕作人 ( 即承租人,因地主已向實際耕作人收取租金 ) ,至於地主與實際耕作人分配比例得由租賃雙方自行議定,或依租賃契約約定辦理。

  農委會另表示,關於農業社團體所關心的水資源政策議題,今 (104) 年經濟部將召開全國性水利會議,該會議將邀請各界人士討論近年來氣候變遷所造成水環境變化,致使澇旱發生交替頻仍議題,以重新檢討現行水資源政策,作為下階段水利政策推動之方向。農委會將適時反應農民團體對於水資源政策意見,並捍衛農業用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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