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225

農委會再次重申保護農地決心 積極修正農舍法規

  • 發布日期:104-05-14
  • 發布機關:水土保持局

  為真正落實農地農用,農委會主委陳保基再次重申修法決心,農舍之興建者及承受者須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之農民,杜絕假農民炒作及投機行為,預定最快 6 月底完成修法。

  農委會表示,依歷年農舍興建情形分析顯示,發現各縣市農舍興建區位多集中於都會區周邊、交通便利之處,而農業縣市農舍數量增加趨勢反較不明顯,同時全國農舍起造人中,具農保資格或健保第 3 類被保險人僅佔 38.8 %,顯然農舍之興建與其申請人是否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查核機制應嚴正檢討,以杜絕農舍及農業用地被不當炒作。

  農委會指出,農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範農民於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之前提下,得於自有農業用地經核准後興建農舍,以輔助及便利其農事生產工作,並兼具居住功能。然而目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未規範農舍申請人為農民之認定基準及承受人須為農民之資格條件,使農舍、農地成為非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興建、買賣炒作之商品,造成優良農地減損並引發農地價格不正常上漲,進一步導致有意從事農業之青年農民,不易取得農地以擴大耕作規模,嚴重威脅我國農業生產環境。

  經公民團體座談會、立法院公聽會及與直轄市、縣(市)政府修法研商會議,各界均認同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有修正之必要性及急迫性。農委會傾聽各界意見,已著手修正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增訂農舍申請人為農民之認定及承受人資格應具有農保或健保第 3 類資格,或者須檢附農業生產相關佐證資料以供查證申請人確有直接從事農業生產之事實;同時申請興建農舍應檢附經營計畫書以審認其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

  農委會表示,目前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修正草案已於內政部進行法規審查,最快於 6 月底發布施行;另外為杜絕農舍非農用亂象,農委會及內政部已要求地方政府嚴格稽查農舍及其農地之使用,對於不合法之農舍應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者,得廢止其許可,並將該違規建物依法拆除,中央與地方政府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
  • 回上一頁
  • 104-05-14:6,4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