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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280

公布104年7至8月蛋品聯合稽查結果 1件蛋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合規定,依法進行裁處

  • 發布日期:104-09-11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行政院「食品安全聯合稽查專案小組」於本 (104) 年 7 - 8 月 啟動 蛋品聯合稽查行動 ,由行政院食品安全會報委員、行政院食品安全辦公室、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衛生福利部 會同地方政府辦理聯合稽查。查核結果 1 件蛋品檢出動物用藥殘留不符合規定,透過跨部會通報機制,已追溯至源頭畜牧場及飼料廠,並由縣市主管機關依法進行裁處中 。

  農委會說明, 行政院聯合稽查 專案 小組針對 主要蛋品產地及大都會之蛋商進行查核計 49 場次,包括 畜牧場 30 場次及 蛋商 19 場次 ( 其中 4 家業者之現址非屬蛋商 ) 。 經查有業者資料登錄不完整或未登錄、食品良好衛生規範 (GHP) 不符規定等缺失,衛生局責令業者限期改善,皆已複查合格, 1 件蛋品未標示原產地部分, 亦輔導業者完成標示改正 ; 另計抽樣 51 件蛋品進行動物用藥殘留檢驗,檢驗項目 包括磺胺劑類 48 項、抗原蟲劑多重殘留分析 7 項、氯黴素類 4 項、四環黴素類 7 項、硝基呋喃代謝物 4 項及離子型抗球蟲藥 5 項共計 75 項。 其中 1 件 蛋品 檢出乃卡巴精 0.02ppm 不符規定 ( 檢驗方法定量極限 0.01ppm) ,檢驗結果經衛福部通報農委會 進行後續追查,查核結果已確認為源頭畜牧場使用之飼料不符用藥規定 ( 檢出乃卡巴精 0.1ppm) , 目前已由彰化縣政府依法處辦中,詳如附表一。

  農委會表示,本次聯合稽查抽樣時已同步確認蛋品來源畜牧場,針對不合格蛋品立即進行源頭追溯查核,以強化源頭畜牧場之管理與監督。鑑此,衛福部將針對食品業者之登錄及供應商管理等持續監督查核,如有無法追溯者將加強稽查並要求改善。 而為強化蛋品生產者自主管理與產品安全責任,農委會自本 (104) 年 9 月 1 日起,全面推動散裝雞蛋溯源標示管理制度,市售散裝雞蛋必須在裝載容箱外箱黏貼雞蛋溯源標籤貼紙。溯源標籤內容標有雞蛋來源畜牧場名稱與二維條碼,消費者亦可即時透過手機掃描或至臺灣雞蛋溯源查詢系統網站( http:// www .tafte-poultry.org.tw ),查詢雞蛋來源畜牧場相關資訊。

  農委會呼籲, 消費者於選購蛋品時,請優先選購蛋品來源清楚標示之產品,以確保消費者權益及共同協助提升產業生產管理。

蛋品聯合稽查殘留動物用藥不合格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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