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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402

牧場管理加把勁 家禽防疫再升級

  • 發布日期:105-04-26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有鑑於 104 年初發生高病原性家禽流行性感冒疫情,重創家禽產業,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為全面提升家禽畜牧場生物安全防護,並擴大納管小規模禽場之疫情監測,於同年 4 月 28 日公告修正「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畜家禽飼養規模」,將養禽場應辦理牧場登記之數量下限從 3,000 隻調降為 500 隻,並自本( 105 )年 4 月 30 日生效實施。

  農委會說明,自新規定生效日起,凡飼養 500 隻以上規模之家禽場均應取得所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發畜牧場登記證,且其養禽設施應符合該會主要畜牧設施之「非開放式」禽舍規定;逾期未辦證者,將依畜牧法第 39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元以下罰鍰。該會呼籲尚未辦理登記證之家禽場,應儘速申辦,以免逾期受罰。

  農委會強調,此次下修應申請畜牧場登記之家禽飼養規模之措施,將小規模之家禽場確實納入管理,其目的為督促該等禽場能落實興設「非開放式」禽舍之規定,即禽舍必須符合使外界禽鳥無法接觸禽舍內家禽,以及具遮蔽物或頂棚,使外界禽鳥排遺無法掉入禽舍內之條件,該會並提供「非開放式」禽舍之標準設計圖樣,供農民參考並方便農民興設,以降低禽流感疫情再發生風險。

  針對未達 500 隻規模之家禽飼養場,農委會除責成地方政府應辦理普查並辦理登錄造冊納管外,並應依「 H5 、 H7 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之規定,輔導業者落實各項生物安全措施,以避免成為防疫之死角,影響整體防疫成效。該會最後呼籲,目前仍有發生零星散發案例,禽流感的防疫工作需要產官學研各界共同攜手合作,且須從畜牧場端落實防疫工作,方能克竟全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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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5-04-26:1,2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