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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479

動物展示業者應善盡責任 違法裁處及要求限期改善

  • 發布日期:105-09-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本 (12) 日立法院蔡培慧委員國會辦公室與動保團體,揭露新光兆豐休閒農場園區內動物照護及專業不佳,動物死傷嚴重一案,農委會對此非常重視,已立即請花蓮縣政府確實依動物保護法等規定實地稽查,如事證明確違法,將依法裁處及要求新光兆豐農場改善。至於休閒農場經營須符合經營計畫書,場域內規劃設置動物園,應符合其他法令,該會將持續督導花蓮縣政府會同目的主管機關聯合檢查,核實檢討其經營計畫書內容落實情形。

業者未善盡飼主責任依法裁處

  農委會指出,動物保護法第 5 條規定,飼主對動物負有照顧責任,包括提供水、飲食、活動空間、照顧環境,此外,依該法第11條規定,飼主對於受傷或罹病之動物,應給與必要之醫療。動物遭受傷害,致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最重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金;對於受傷或罹病動物,飼主未給與必要之醫療,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亦可依該法第30條規定,處1萬5千元以上7萬5千元以下罰鍰。該會強調,飼主沒有善盡相關責任都將依法處罰。

聯合稽查方式落實管理

  農委會表示,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規定,休閒農場場域60%以上面積須供農業、森林、水產、畜牧等事業使用,至於場域內規劃設置動物園,亦要符合其他法令。基於動物福祉、野生動物保育或休閒農場管理,農委會都不會放任不管,將持續督導各地方政府採以聯合稽查方式落實管理,並配合展用動物管理檢討現行動物保護法及其子法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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