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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526

農電係有序推動 農電能共創多贏

  • 發布日期:105-11-12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針對本(12)日媒體評論指「農地種電只要光電利潤,不管農業死活」及沼氣發電『成電商搖錢樹』等,農委會鄭重表示,農地允許再生能源之綠能設施使用,應符合與農業經營結合,或於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之屬不利耕作農地範圍內,始得同意設置,兼顧農業生產、農民收益與綠能發展,絕無報導開放農地種電只管光電利潤,不管農業死活之情事。沼氣發電成本較高,躉購費率已有周延考量,並無不妥。

營農型綠能設施應依核定計畫使用 並落實查核管理

       農委會強調,於農業設施屋頂附屬設置綠能設施,該農業設施依規定應依原核准之農業經營計畫內容使用,且綠能設施不得影響農業生產及經營,其農業生產之產量標準,並須達農業統計年報最近三年平均產量之七成以上,未符上開規定,農業主管機關得依法廢止農業設施之容許使用,並通知能源主管機關處理已核發之再生能源同意備案及設備登記,進而停止躉購電價補貼。據瞭解,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已有廢止農業設施案件60多案,故不論申請案件之受理審查、許可後之列管查核,從地方到中央,均落實執行,以確保農地農用原則。

沼氣發電成本較高  躉購費率已有周延考量

       目前養豬場廢水處理設施係以符合放流水排放標準為目的,為兼顧沼氣發電效益及符合環保法規,期初設置成本及後續維運費用相較其他產業為高,況且電能躉購費之計算公式中,期初設置成本已將政府補助設備的費用納入考量,且經濟部能源局亦不再補助設備費,爰政府係針對不足部分酌予補助,制度設計尚無不妥。

維護農地資源為既定政策 創造農業與能源共榮發展

       農委會表示,維護一定品質與數量的農地資源,是政府堅持之農地政策方向。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前提下,針對營農型綠能設施予以明定及查核應有農業經營事實,兼顧農業與綠能相容使用,並以專區形式推動不利經營邊際農地群聚發展非營農型綠能設施,提高土地利用價值,同時,可避免農地零星使用,維護農業經營環境之完整性,建立農地結合綠能使用之雙贏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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