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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580

高雄農田水利會李清福會長因案判決確定 農委會將依法撤除職務並辦理補選

  • 發布日期:106-01-23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有關今(23)日媒體報導「高雄農田水利會長李清福被控擔任橋頭鄉長時受賄,最高法院維持高雄高分院更三審見解,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0年確定」一事,農委會指出,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37條第1項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或會務委員於任期內有下列情事者,應予撤職:一、犯內亂、外患罪經判刑確定。二、犯詐欺、侵占、背信及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犯前二款以外之罪,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判決確定,而未受緩刑之宣告或未執行易科罰金。四、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但因緩刑而付保護管束者,不在此限。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如判決確定,農委會將於取得判決書後,依規定予以撤職。

  農委會說明,依據「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1條規定:「農田水利會會長因故出缺時,由該會總幹事代理,並應於代理之日起六十日內重新補選;其任期以補足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為止,並以一任計算。但原任會長未滿之任期不及一年者,不補選。」高雄農田水利會會長任期於107年5月31日屆滿,其剩餘任期超過1年以上,農委會將於撤職後,依規定督導高雄農田水利會於六十日內重新補選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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