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586

農委會依規定辦理宿舍用途變更 並向入住職員宿舍人收取相關費用

  • 發布日期:106-02-08
  • 發布機關:農委會(秘書室)

      針對本(8)日某周刊報導農委會首長宿舍及職員宿舍一事,農委會提出說明如下:

一、農委會原本僅有正副首長宿舍,並無職員宿舍。主委宿舍原本有二層樓,曹主委上任後,鑒於其從未使用2樓空間,爰依國有財產法第36條規定將2樓改為職員宿舍,並訂定職員宿舍管理要點。

二、訂定完職員宿舍管理要點後,農委會即公開給所有職員申請,並按積點高低排列入住順序。

三、該宿舍1樓為首長宿舍,2樓為職員宿舍。目前2樓職員宿舍,有3位職員依規定入住,並繳交房租、水費、電費及瓦斯費。

      此外,該媒體報導中指出農委會將該宿舍二樓改為職員宿舍須經國有財產署同意一節,係屬錯誤報導。查國有財產法第36條全文如下:「主管機關基於事實需要,得將公務用、公共用財產,在原規定使用範圍內變更用途,並得將各該種財產相互交換使用。前項變更用途或相互交換使用,須變更主管機關者,應經各該主管機關之協議,並徵得財政部之同意。」

      農委會指出,該會將農委會首長宿舍二樓改為職員宿舍,變更前後其主管機關均為農委會,故按照上開規定並不用徵得財政部之同意。農委會更進一步指出,該會完成宿舍用途變更後,亦於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之「全國宿舍管理系統」網站登錄變動情形,讓財政部國產署知道。

  • 回上一頁
  • 106-02-08:2,0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