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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604

任何選舉都應該要公正、公開、公平,農委會並無不顧基層反對迫百萬農漁民交個資

  • 發布日期:106-02-22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農委會表示,農會屆次改選前,依立法院第9屆第2會期經濟委員會第9次全體委員會議「為促進農會選舉之公平性」之主決議,並參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修正「農會選舉罷免辦法」,增訂基層農會農事小組選舉合格候選人,得向農會申請提供所屬選區選舉人名冊之會員姓名及戶籍地址資料,農會提供選舉人名冊應實施安全管制措施,且僅供候選人競選活動使用,候選人不得複製、流通及違反個資法規定,並應於選舉結束後銷毀。

  農委會表示依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修法前規定,農會選舉人名冊編造後,除農會及主管機關依法使用外,不得以抄寫、複印、攝影、錄音或其他任何方式對外提供。係因農會選舉人名冊有各選舉人之姓名、戶籍地址等個人資料,如農會未經合法程序,逕行提供他人查閱,有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爰修正該辦法以符法制,除可促進農會選舉之公平性外,亦可使候選人得以宣揚其參選理念。該會表示,相對於農田水利會選舉,於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中,亦明訂有相同的做法。

  農委會強調,農會選舉罷免辦法修正前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程序邀集各直轄市、縣(市)政府及各級農會召開會議討論,並於會中逐一回應與會者意見後,依法制作業辦理預告與公告。至於外界關切,倘有違規使用個資問題,由於個人資料保護法已訂有相關使用規範與罰則,倘候選人取得資料後,有自行複製、流通或選後未確實將資料銷毀等情事,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9條及第31條規定,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並適用民法相關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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