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741

行政院通過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 專法確保有機農業永續發展

  • 發布日期:106-07-27
  • 發布機關:農糧署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國內有機農業驗證面積已達7,200餘公頃,較96年成長3.5倍,惟現行「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僅對有機農產品予以規範,未涵蓋有機農業之輔導及推廣,且部分管理方式缺乏彈性,該會爰依國內有機農業現況、未來發展需求及參採各界意見,研訂「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並於本(27)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該法案內涵兼顧產業輔導、產品管理、我國與他國雙邊有機同等性互認等產品貿易事務,將有助於促進國內有機農業永續成長,逐步達到成為有機國家之目標。

輔導與管理並重,有機仍需第三方驗證,友善耕作納入輔導

  農委會表示,「有機農業促進法」融合現行重視驗證產品管理的「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及強調產業輔導精神的民間版本「有機農業促進條例」,規定有機農產品仍須經第三方驗證通過,並明定主管機關對有機農業應採取輔導措施,包含每4年提出有機農業促進方案,鼓勵設置有機農業促進區,提供有機產銷技術、設備、資材、資金貸款及資訊平臺,並推廣學校、軍隊等機關團體及企業組織優先採購在地有機農產品等。此外,亦規定主管機關應推廣符合友善環境要求之有機農業,即有機農業輔導對象除經第三方驗證之有機農產品經營者外,亦包含採參與式查證體系(PGS)或其他友善耕作生產者,均予納入有機農業輔導範疇,兼容並蓄,擴大有機及友善耕作面積。

對內彈性管理兼顧農民與消費者權益,對外推動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定

  農委會說明,國內有機及慣行農田參插相鄰情形普遍,有機農友雖採防護措施,仍偶有因鄰田污染致產品檢出農藥等禁用物質微量殘留,雖難以歸責於有機農友,但現行規範農友仍須遭受處分。新法規定對類似情事,倘有機農友證明其已採取防護措施,並經地方主管機關查證確為鄰田污染所導致者,不予處罰,惟該批農產品仍需下架回收,不得以有機名義販售,以兼顧消費者權益。另針對有機農產品標示誤繕之違規情形,則先令其改善,屆期不改善才予處分。

  農委會指出,目前我國並未獲得其他國家有機同等性認定,國內有機農產品輸銷至他國市場無法以有機名義販售,法案規定施行後一年內,未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認可之國家,我方將廢止對其有機同等性認可公告,以促使外國更積極與我洽簽雙邊有機同等性,開展我國有機農產品外銷商機。

 「有機農業促進法」草案是一部為國內有機農業發展量身打造之產業專法,近日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林院長指示農委會就法案內容及理念應積極溝通協調,期法案儘速完成立法程序,以符合產業界對本項法案之期盼。

  • 回上一頁
  • 106-07-27:7,7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