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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789

農委會修法調整老農津貼排富與國保基本保證年金標準一致 保障老年農民權益

  • 發布日期:106-09-07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報「老年農民福利津貼暫行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於今(7)日經行政院院會討論通過,將申領老農津貼的排富規定調整與國民年金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的標準一致,以保障老年農民請領福利津貼的權益。

       農委會表示,老農津貼排富規定在財產方面,排除農民從農營生的農業用地及居住的農舍,老農本人所擁有的其他土地按公告現值及房屋按評定標準價格計算價值,合計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才會受到排富的影響。此次修法係考量領取政府福利津貼的條件應相同,不宜有差別待遇,故參照國民年金法第31條規定提案修法,其修法意旨及內容,說明如下:

一、考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經劃設後,政府多遲未徵收且處分不易,依現行規定,該類土地不得予扣除其價值,對老年農民福利津貼申領人的權益影響甚大。故本條例修正草案,將尚未徵收及補償之公共設施保留地納入得予扣除計算之範圍。

二、由於部分已請領福利津貼者,因公告土地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造成其財產價值超過排富規定所定金額,而無法繼續領取福利津貼,影響其權益。故本條例修正草案規定,明定原已領取福利津貼者,其應納入計算價值之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在未新增情形下,因土地公告現值或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調升,得不受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新臺幣500萬元之限制。

三、明定排富規定之所得比對年度,以杜絕爭議。例如核付106年度老農津貼,其所得比對年度為104年度之所得,以符合實務上所得稅申報之稅務技術與資料取得之可行性。

       農委會最後說明,照顧農民是該會施政的一貫立場,老農津貼與國保老年基本保證年金均屬政府福利津貼性質,其領取的條件應相同,本次修法參照國民年金法將兩者領取條件修正為一致性標準,符合社會公平且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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