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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827

跨部會推動芬普尼藥物殘留標準訂定 嚴遵國際原則、產食動物維持禁用

  • 發布日期:106-11-02
  • 發布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今年以來,市面出現數起雞蛋驗出芬普尼農藥殘留事件,因國內現行無殘留標準而影響違規裁罰,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表示,由於我國未曾以相關科學資訊評估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依現制芬普尼不得)檢出現行檢驗方法極限為5 ppb,但殘留量須考慮環境背景值,須蒐集相關科學資料訂出安全且不違科學原則的合理值,使畜牧業者能有所遵循(芬普尼不得使用於產食動物之原則不變),這是為了保障食安採取更能落實的作法。部分外界人士以「放寬標準」罪名製造民眾對政府的誤解,阻撓殘留標準訂定,使得政府無法獲得執法的工具,阻礙全民對食安的追求,不但影響消費者對國產雞蛋信心,也讓規矩生產的農友蒙受極大的損失。

       有鑑於黃豆、玉米、小麥等可製成飼料的穀物,在國外種植時可使用芬普尼,可能在製成飼料被雞隻吃下肚後形成殘留,因此,國際上均針對雞蛋訂出芬普尼殘留標準,包括國際食品法典委員會(CODEX)為20ppb、日本為20ppb,美國則為30ppb。我國雖已禁用芬普尼的噴灑型水懸劑,但仍可使用粒劑於玉米、水稻;此外,農委會過去5年共驗超過100件飼料,未曾檢出芬普尼。

       農委會說明,依據法定分工,有關藥物殘留標準係由衛生福利部(衛福部)訂定,對於有合法使用藥物之行為(如芬普尼合法用於農作物,而農作物被產食動物攝入,最後人類再食入產食動物及其產品),還須經國內外實驗、動植物殘留量,以及芬普尼的每人每日攝取量(ADI)等綜合評估後並經專家委員會議審議,才得以訂定殘留標準,過程嚴謹,以維護食品安全。

       防檢局強調,即使衛福部訂定雞蛋芬普尼殘留標準,雞農仍不得使用芬普尼於產食動物,同時,芬普尼已列為養禽場例行檢驗項目之一,若有違規使用將依規定裁罰。另外,農委會刻正修正《畜牧法》,未來若發生重大食安事件,則直接撤照撤證,勒令違法蛋雞場停業。籲請各界支持芬普尼殘留標準的訂定,讓雞蛋產業有安全生產的依據,消費者有安心吃蛋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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