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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828

農委會照顧農漁民生計 謹慎評估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範圍

  • 發布日期:106-11-02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本(2)日媒體報導「雲林種電一窩蜂 遭疑棄農漁」內文表示不利耕作區域劃設不周延事宜,農委會鄭重澄清,104年度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耕作得申請設置綠能設施」範圍,是以「耕作困難地」為劃設基礎,再依道路、灌排圳路等明確地界為範圍劃定後,經邀集經濟部能源局、縣政府及當地公所等單位召開會議審查確認後,始行公告,故無媒體報導所述農委會主導公告劃設不利耕作區域不周延之情事。

以耕作困難地為綠能專區劃設基礎,避免零星破壞農地資源

  農委會表示,經濟部原公告之嚴重地層下陷範圍,其農業用地面積約9萬6千餘公頃,其中部分區域生產環境尚屬完整,現況亦供農業經營使用,為避免綠能設施零星設置破壞農地資源,並配合國家能源政策推動綠能設施,農委會以區位引導方式,得於公告範圍內設置綠能設施。對104年度公告得申設綠能設施之不利耕作農地範圍,係以因乾旱、淹水、土壤鹽化或非人為原因造成不利農糧作物生產或復耕之「耕作困難地」為基礎,並經縣市政府邀集當地公所、農田水利會、農業試驗所、農改場及農糧署分署組成專案小組勘查認定確屬無法恢復種植,再依道路、灌排圳路等明確地界為範圍劃定後,邀集經濟部能源局、產業單位、地方政府及當地公所等單位確認後,始辦理公告作業。整體劃設過程充分考量土地使用現況,且多次邀集相關單位等共同確認及審查同意在案,悉以審慎態度及程序,辦理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範圍之劃定及公告作業。

 

照顧農漁民立場不變,妥適調整邊際農地多元利用

  農委會強調,104年度公告不利耕作得設置綠能設施農地範圍,係就生產地利偏低、長期無法耕作土地,適度放寬農地使用項目,促進邊際農地多元利用,以維護農民收益。針對地方民眾反映養殖漁業生產區內之不利耕作農地仍擬繼續從事養殖使用者,若經整體評估該地區仍將繼續從事養殖生產使用者,該會將會同地方政府及相關單位,本於照顧農漁民及因應養殖漁業生產需求之立場,調減得設置綠能設施範圍,以維護漁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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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6-11-02:2,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