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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834

農委會堅持農地農用,農舍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 發布日期:106-11-13
  • 發布機關:水土保持局

  有關近日外界關切違規農舍增稅及興建管理問題,農委會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1項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規定,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業用地,應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另為加強農民資格審認,分別於102年及104年將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歷經2次修法,並於104年修法增訂農民認定之相關條件,要求地方政府對於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應核實審查。

  農委會說明,自104年修正農舍辦法後,申請興建農舍之農民資格核定數從104年的2,905件下降至105年的643件,農舍申請案件大幅下降77.87%,已有效降低農業用地興建農舍之數量。該會依據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訂定農舍經營計畫書,並以通函發布,計畫書內敘明「農舍用地應矩形配置於農地之地界線側及臨接道路」,是為確保該筆農業用地90%為完整區塊留供農業生產使用,避免農業生產空間破碎零散。此外,監察院亦多次糾正,要求農舍興建應臨地界及道路側,係基於農業發展條例授權、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規定所為之裁量,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農委會強調,農業用地上興建農舍是一種許可行為,並非每一筆農業用地均可以興建農舍,該會依法訂定申請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原則供地方政府作為審查依據,故地方政府審認時,須依農業發展條例明確農舍申請人應為實際從事農業生產,且該筆農業用地,確實供農業使用與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及農村發展等認定條件,期可從源頭減少非農民之農舍興建,避免衍生不當使用。

  農委會指出,宜蘭縣違規農舍之房屋稅加價部分,經查係基於房屋價值所為之調整,並非基於土地之價值作為核課之依據。參照臺灣宜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1號),房屋稅加價規定未逾越房屋稅條例第11條第1項之授權規定,並未違反租稅法律主義。

  為堅守農地農用立場,並落實農舍興建係與農業經營不可分離且應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立法意旨,農委會與內政部已要求地方政府對於申請興建農舍案件應核實審查,以落實農地農用政策,共同維護農業生產環境,以期臺灣農業經營永續發展。

農委會堅持農地農用,農舍興建不得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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