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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7897

農委會重申水利會改制升格是必要的政策 將持續妥善規劃農業水資源運用

  • 發布日期:107-01-15
  • 發布機關:農委會(農田水利處)

       針對今(15)日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舉辦記者會,對農田水利會改革提出建言,農委會回應,以現有農田水利會的組織體制,無法有效調配農業水權,對於農田水利會灌溉服務推行至全國68萬公頃農地亦有執行上的困難,更無公權力可即時取締灌溉水質污染案件,導致影響農產品安全。該會重申,農田水利會需改制升格為公務機關位階,以政府角度來整體調度全國農業水權,將全國農地納入水利會服務範圍,賦予水利會公權力來處理灌溉水質污染事件,是政府必須採取的必要且負責的施政措施。

       記者會中有委員提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法應是針對水利會的選舉制度、採購發包制度、水權分配制度等做規範,而非僅延任會長任期,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係規劃二階段辦理,第一階段先停止會長、會務委員選舉,並將臺灣15個農田水利會第4屆會長及會務委員任期由107年5月31日(原任期屆滿),延長至109年9月30日止,與台北市七星、瑠公農田水利會一同於109年10月1日一併改制為公務機關,其首長由公務人員擔任,而非官派。第二階段於延任期間,因現任農田水利會會長具豐富的農田水利會專業管理經驗,可協助後續改制規劃,該會將邀集水利會、學術界、社會各界人員討論改制後農田水利會的組織設計、財產處置、人員工作權保障等細部規劃,以達成農業水資源利用最佳化之目標。

       針對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係為反民主之質疑乙節,農委會說明,農田水利會為秉承政府政策創設之公法人,會員繳費參與及監督水利會會務與經費支用狀況,並依繳費高低享受不同供水利益,與縣市政府依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明文規範,並與國家兩者辦理中央與地方分權而治的概念不同。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原設計的直選體制是由會員繳交會費,並選出會長和會務委員對稱的權力與義務關係,惟我國60年代產業轉型後,農民收入成長率遠不及其他產業,原會員需繳交的農田水利會會費(每年每公頃約6,000元),於民國83年起由政府全部補助後,在制度設計上,會員權利與義務已不對稱。該會分析,因現有農業經營型態明顯轉變,如全國農戶中兼業農民高達85%以上,另代耕業及小地主大專業農等制度盛行,導致近20年來,會員參與農田水利會會務之比率已逐漸滑落,如以原台灣省農田水利會直選會長投票率分析,91年後投票率僅約25%,顯見會員參與會務之情況漸低。另根據農田水利會聯合會104年3月6日會員大會通過提案,「因農田水利會會長暨會務委員選舉事務由水利會辦理,對財源困窘之水利會財務負擔沈重,勞民傷財;綜觀歷次選舉投票率均偏低,尚難反映農民會員真正的民意。農村社會每歷經一次選舉,地方裂痕隨之加深,造成派系惡鬥,致使會務推動困難,建議會長、會務委員改以遴派制度。」故在地方政治高度介入水利會選舉、會員參與度低及我國農業經營型態已產生明顯轉變之前提下,農田水利會改制升格實屬必要。

       針對有委員提及,農田水利會改制後,若遇工業用水與農業用水衝突時,是否能保障農業用水,農委會強調,該會的任務為促進全國農業環境永續發展,農業水資源自當全力維護,依據水利法第18 條農業水權優於工業水權之規定,水利會改制後,該會一定會持續捍衛農業用水,保障農業永續發展。

       另就現職人員規劃及水利會財產處置是否違憲等疑問,農委會表示,人事制度將採公務人員與水利會人員並行之雙軌制,並以法律明定,以保障現有水利會員工之工作權;此外,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其資產性質本屬公有財產之一環,未來規劃為專款專用,將全部用於農田水利事業上,並無違憲疑慮。

       農委會強調,「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修正草案」於立法院審議在即,期待立法院及社會各界能給予支持,農田水利會改制草案通過後,該會將持續辦理相關作業,並與社會、學術界、農民及水利會員工進行討論各項規劃,以完成擴大對農民服務及強化農田水利會專業經營等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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