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7976

劇毒性農藥巴拉刈108.2.1禁止販賣使用,籲請農民切勿囤積衍生危險

  • 發布日期:107-05-11
  • 發布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表示,為順應世界潮流,推動劇毒農藥退場政策,並降低農藥不當使用風險,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含巴拉刈之混合劑)兩種農藥於106年10月5日正式公告禁用期程:自107年2月1日起禁止加工及輸入,並自108年2月1日起禁止分裝、販售及使用。農委會希望藉由強化劇毒農藥的管理,減少違規使用的情形,以達友善環境、維護生態,並兼顧生命關懷之目的,籲請農民切勿囤積衍生危險。

  農委會指出,近年來巴拉刈防除雜草及用於紅豆落葉等需求,其替代性藥劑皆已陸續到位(固殺草等除草劑及氯酸鈉溶液枝葉乾燥劑),為落實淘汰劇毒成品農藥之既定政策,並考量不當使用造成對生命健康或生態之風險,爰啟動巴拉刈退場機制。經評估農藥業者於合法生產之產品庫存須予銷售去化,及讓農民使用有適當之緩衝期間,爰依規定分階段禁用,同時為促進化學農藥減量使用,持續透過調整轉作休耕、友善耕作、良種繁殖、農機改良、篩選藥劑等,以降低農民之衝擊。

  農委會指出,除草劑之使用請使用者務必依照農藥標示記載或農委會公告之使用方法及其範圍施藥。農藥業者或農民朋友,如仍持有24%巴拉刈溶液及33.6%巴達刈水懸劑等兩種農藥,請依前述規定與期程銷售及使用完畢,或洽原農藥生產業或販賣業者辦理回收。業者亦應依農藥管理法(以下稱本法)第19條規定限期回收或銷毀。倘農民若繼續囤積,屆時使用禁用農藥,將依本法開罰1.5至15萬元,籲請農民切勿囤積使用誤觸法規。

  農委會呼籲,巴拉刈雖至108.2.1始全面禁止販賣使用,現階段為避免禁用農民大量囤積衍生危險,農委會業透過農藥定期陳報機制掌握產銷流向,將經由數據分析並透過檢警調查緝平臺強化相關農藥工廠及農藥販賣店察查,倘有違反禁用規定者,將依本法第45條或第46條規定辦理,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750萬元以下罰金,並依本法第55條沒入查獲之禁用農藥,切勿以身試法。

  • 回上一頁
  • 107-05-11:9,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