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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014

適時調整不利農業經營區 平衡養殖漁業及再生能源發展 已申請綠能設施未受影響

  • 發布日期:107-06-27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媒體報導「鹽化農地種電大縮水 土地活化淪空談」,農委會表示,107年3月16日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在尊重地方維持養殖生產區原則下,為平衡農、漁業發展與綠能推動,經多次協商並以照顧農、漁民生計為主要考量,針對上開範圍與養殖漁業生產區重疊部分面積221公頃(占農委會已公告38區總面積2,383公頃為9.2%),採限時申請綠能設施,解決養殖漁民不斷向雲林縣政府陳情,達成照顧漁民優先之立場。同時,考量業者反映,該會設計過渡機制,明訂107年5月15日生效,提供2個月緩衝時間讓綠能業者於107年5月15日前提出申請,以利受理與審查。

       農委會強調,該會於107年3月16日公告,已明文指出在107年5月15日前,於劃出範圍內已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繼續從事綠能設施之設置及使用,且業者於107年5月15日前提出申請案件,雲林縣政府得依據行政審查作業程序續審完竣。至於業者反映於重疊區申請案件,該府均已受理,刻正安排現勘及進行審查中,實質並未受到影響。

不利農業經營區劃設,亦須兼顧濕地生態

  針對不利農業經營區第11、12區,自公告後多有爭議,迄今未有任何申請太陽光電申請案件,其中成龍社區發展協會於106年1月18日表示成龍溼地生態保育有成,已成為生態保育示範案例,為維護保育成果,不希望因太陽能板設置而破壞得來不易之生態保育成果;觀樹教育基金會亦說明,該基金會自98年起於成龍溼地及周邊環境(含第11、12區範圍)進行例行性生態調查,陸續發現到稀有或不普遍或名列保育等級之鳥類物種,並發現第11、12區之草澤環境其物種多樣性高過以水域為主之成龍溼地,故該基金會亦認為應取消第11、12區,避免衝擊保育及環境教育成果。因此,農委會適時調整不利農業經營區,讓濕地生態環境可以獲得更好的保護與發展。

       對於已公告不利農業經營地區範圍,農委會已提供劃定範圍圖資,業者可透過查詢圖臺(https://map.coa.gov.tw/farmland/survey.html),事先瞭解農業及農地資源盤查結果,掌握土地使用現況及適法性,作為投入評估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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