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8045

農委會修法增列農會公益金得用於農產品產銷調節用途

  • 發布日期:107-07-31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農委會為促進農會彈性運用其盈餘,此次修正「農會法定公積公益金及各級農會推廣互助訓練經費保管運用辦法」第3條規定,增訂農會公益金得用於農產品過剩期間之調節產銷用途,以落實農會服務農民、促進農業發展的公益功能,如採購過剩農產品提供弱勢、社福等團體,對於農產品之供需平衡應有助益,且對農會公益形象更有幫助。

農會公益金多元彈性運用,發揮協助農民精神

       農委會表示,農會是支持農村經濟及穩定農產品供銷重要的農民組織,而農會公益金是由農會設專戶存儲,依據現行保管運用辦法規定,專供農村之文化、福利措施及社區發展之用。經調查106年及107年各級農會盈餘提撥公益金分別為0.95億元及1億元,主要用途為補助具公益性質之地方機關團體、學校等之設備或活動、災害救助、獎助學金等。

       基於部分農會反映,在農產品產銷失衡時,希能彈性運用該農會之公益金經費辦理相關調節工作,惟需有明確之依循;另都會型農會能發揮其社區、超市、農民市集等之銷售能力,協助農產品盛產地之農會解決過剩存貨等問題,以發揮農會互助及協助農民的精神,該會即著手修正該保管運用辦法規定。

強化農會冷鏈及集貨設施,分級輔導農會落實服務功能

       農委會指出,農會總盈餘除了5%作公益金外,農會法亦明定不得少於62%辦理農業推廣、訓練及文化、福利事業費;而農業金融機關亦須就每年度所獲純益提撥10%以上,充作各級農會輔導及推廣事業費。此等盈餘經費,如妥適運用,應對國內農產品的供銷平衡與對各級農會經營有所助益。農委會將輔導相關農會建置冷鏈系統與農產品集貨設施,並落實相關規定,強化農會盈餘的運用。在考核農會時,也會針對農會是否發揮應有調節產銷功能與配合推動重要農業施政等,給予評量,對於成績不盡理想的農會,農委會則會實質在評分上予以鑑別。

       基於農產品產銷失衡影響公共利益、民生經濟及農民生計甚鉅,農委會除肯定農會在調節農產品產銷的重要性外,也強調農會應肩負保障農民權益、増加生產收益、改善農民生活的任務,該會定將力行各項措施,輔導農會克盡其力,保障農民權益。

 

  • 回上一頁
  • 107-07-31:2,4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