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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059

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應力行行政中立

  • 發布日期:107-08-23
  • 發布機關:農委會

  農委會表示,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準用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應嚴守行政中立,依法令執行職務,忠實推行政府政策,該項規定乃依107年1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700010301號令修正公布之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第23條第2項規定。是以,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自107年2月2日起,不得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

  農委會說明,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執行職務時,應力行行政中立,可參加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但不得從事下列行為:
  一、於上班或勤務時間,從事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活動。
  二、兼任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之職務、公職候選人競選辦事處之職務。
  三、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使他人加入或不加入政黨或其他政治團體。

  農委會指出,農田水利會之各級專任職員及會長得參加政黨發起之遊行或集會活動,但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依規定請假或於下班時間。
  二、不得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三、不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如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四、不得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臺、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在不涉及與其職務上有關之事項,始可為之。

  農委會並補充說明,其他違反行政中立的行為如下: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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