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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168

請各縣市共同成立非洲豬瘟災害應變中心 精進非洲豬瘟各項防疫作為

  • 發布日期:107-12-28
  • 發布機關:動植物防疫檢疫局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今(28)日表示,為強化非洲豬瘟各項整備工作,籲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依疫情狀況分級開設非洲豬瘟應變中心,以整備所屬各單位防疫作為,加強各單位橫向聯繫,同時也請儘速辦理疑似案例場通報、檢驗、撲殺及動物屍體處理等模擬演習,確保各項整備工作都已完成,並督導所轄養豬場落實生物安全工作。今日農委會亦將正式行文通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配合辦理。

  農委會另指出,行政院賴院長26日在全國非洲豬瘟緊急防檢疫模擬演習中指示,應縮短通報流程及擴充檢驗量能,農委會也對此進行檢討,除加強養豬業者之教育宣導,使其充份了解非洲豬瘟臨床症狀,即時通報可疑案例,發現場內豬隻疑似感染非洲豬瘟時,為加速通報流程,得直接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動物防疫機關進行通報,立即進行後續檢診及防疫處置;至於擴充檢驗量能部分,農委會家畜衛生試驗所(畜衛所)已協調財團法人農業科技研究院、國立臺灣大學、中興大學、嘉義大學及屏東科技大學等獸醫學院,納入非洲豬瘟檢驗團隊,協助畜衛所執行監測工作。

  至於廚餘養豬業者輔導情形,農委會說明,迄27日止,已查核廚餘養豬場1,527場,其中6件違反高溫蒸煮規定,將由地方環保機關依法裁罰。另為輔導廚餘養豬業者轉型,農委會提供飼料差額補貼、技術諮詢輔導或自願性退場措施補助等配套措施,並即時透過豬場LINE群組等進行發送,有意願之業者可向所在地鄉(鎮、市、區)公所,相關資料也可在農委會官網(https://www.coa.gov.tw/ws.php?id=2509111)下載。

  農委會表示,為強化輸入郵遞檢疫物之邊境管制,立法院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條文修正草案,規定檢疫物不得以郵遞寄送輸入;其以郵遞寄送輸入者,應予退運、沒入或銷燬。該修正條文後續將由總統公布實施,實施後,檢疫物將禁止以郵包寄遞,ㄧ經查獲則直接逕予退運、沒入或銷燬,能有效降低郵遞檢疫物引入動物傳染病之風險,該會提醒民眾配合辦理,為防疫盡一份心力。

  農委會補充,依中國大陸農業農村部及世界動物衛生組織發布訊息,自107年8月至107年12月27日止,中國大陸於23省/區/市計發生102起非洲豬瘟確診案例,疫情持續擴散,傳入我國的風險增加。在中國大陸以外的國際疫情方面,經查近三年曾向世界動物衛生組織通報發生非洲豬瘟案例者計41國,其中非洲28國、歐洲13國/地區。在此,農委會也向國人呼籲,切勿從其他國家攜帶肉類產品返臺,也請養豬業者自主落實人、車門禁管制、場區消毒等生物安全工作,共同防堵疫情發生及傳播。

副主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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