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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315

臺灣自歐盟打擊IUU漁業黃牌名單除名

  • 發布日期:108-06-27
  • 發布機關:漁業署

       臺灣自104年10月1日遭歐盟列入打擊非法、未報告及不受規範(Illegal, Unreported and Unregulated,IUU)漁業不合作國家警告(黃牌)名單後,臺歐盟在「法律架構」、「監控、控制及偵查(MCS)」、「水產品可追溯性」及「國際合作」等四個面向歷經3年多的諮商,今(27)日終獲歐盟執委會決議,我國自歐盟打擊IUU漁業黃牌名單移除,雙方並同意成立臺歐盟打擊IUU漁業工作小組,持續就打擊IUU漁業深化合作,以確保漁獲物是合法捕撈並具可追溯性。

解除黃牌 維持我水產品順利出口至歐盟

  農委會說明,歐盟係在西元2008年通過「預防、制止和消除IUU漁業法規(IUU Regulation)」,實施輸歐盟漁獲認證機制,並自西元2012年起稽核第三國,對於未履行國際漁業管理責任之國家,列為警告(黃牌)名單,並透過雙邊諮商共同合作改善其國家漁業管理制度;若無法改善,則被指認為不合作(紅牌)名單,禁止水產品輸入歐盟。如今,我國正式脫離黃牌警告,過去貿易商擔心採購臺灣漁獲物之後,臺灣接著被祭出紅牌,導致漁獲無法輸銷歐盟的疑慮,已正式解除,意味著我國漁業管理機制及漁民合法生產之水產品,已獲歐盟認同,國際貿易商將可安心採購我國水產品、外銷更順暢。

藉由四面向改善措施 全面提升管理作為 跨部會共同打擊IUU

  農委會表示,為全面強化我國漁業管理制度,該會就歐盟所關切的四大面向,與相關機關及漁業團體進行3年多的諮商檢討,各面向所改進的重要措施如下:

    (一)「法律架構」面:完成制定「遠洋漁業條例」、修正「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併同依該等法案授權訂定15項子法規及5項公告於106年1月20日生效施行,健全我國法制基礎。

    (二)「監控、控制及偵查(MCS)」面:推動遠洋漁船全面裝設電子漁獲回報系統、設立24小時漁業監控中心(FMC)全面掌握我國遠洋漁船動態、落實卸魚聲明機制、指定32個國外港口、增聘漁業檢查員於國內外港口執行檢查、對非我國籍漁船執行港口國措施、增募海上觀察員提升觀察涵蓋率等措施,強化我國管理機制。

    (三)「水產品可追溯性」面:訂定遠洋漁業相關業者稽核策略計畫、輔導並稽核出口業者確保其採購之漁獲物不涉及IUU漁業行為,完善我國溯源管理。

    (四)「國際合作」面:完成與我國漁業關聯較高之22個國家之合作安排、強化我漁船確實遵守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RFMOs)規範,以優化我國的遵從紀錄,提升我國國際形象。

  另外,為全面執行上揭各項管理措施,行政院特別成立跨部會打擊IUU漁業專案小組,整合外交部、法務部、交通部、經濟部、財政部、衛生福利部、海洋委員會、勞動部及農業委員會之管理能量並協調各項管理事務,完成制訂「漁業國家管控及檢查計畫(NPCI)」,並藉由相關部會在整個漁業產業鏈之前、中、後端,協助船舶安全、海上執法、衛生安全與檢驗、進出口貿易管制、防治IUU犯罪等各層面之措施執行,終獲打擊IUU漁業的整體成效。

打擊IUU漁業是國際趨勢亦是漁業國家之責任

  農委會進一步指出,海洋捕撈水產品已是人類不可或缺的優質蛋白質來源,因此漁業已成為國際重要的產業。惟IUU漁業行為不但會減損國際間為養護與管理海洋漁業資源所作的努力,亦會嚴重威脅水產資源之永續利用及生物多樣性,進而造成魚類資源枯竭、市場利潤降低,將衝擊漁民生計,並對守法業者造成不公平競爭,因此打擊IUU漁業已成為國際漁業管理的重要趨勢,更是每一個漁業國家不可卸之責。我國已藉由漁業管理之全面提升,對我國漁船執行各項管理措施,有效善盡船旗國之責任,更透過對外國籍漁船進入我國之管制與水產品貿易的管理,同時肩負港口國及市場國的責任,成為國際間漁業管理不可或缺的重要成員。

打擊IUU漁業之決心不變 續與歐盟及國際共同合作打擊IUU漁業

  農委會最後強調,臺灣已正式自歐盟打擊IUU漁業黃牌名單移除,國際貿易商不再顧慮臺灣有可能變成紅牌,而降低購買我國漁獲之意願,更代表我國在漁業管理已建構一條國際認同的軌道。但我國不會以此自滿,更不會鬆懈各項管理作為,未來仍將與歐盟及各漁業團體持續推動各項管理工作,並積極參與國際漁業管理組織,落實遵守各項國際規範,善盡國際責任,共同打擊IUU漁業行為,徹底杜絕IUU漁業行為的發生及漁獲物之流通,確保海洋漁業生態健全,永續漁業經營。

主委致詞

大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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