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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469

農委會加重違法使用廚餘養豬場之處罰

  • 發布日期:108-12-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鑑於國際非洲豬瘟疫情益發嚴峻,為阻絕其藉由廚餘傳播,農委會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及訂定「飼料管理法第二十九條第二款所定使用違法廚餘案件裁罰基準」,對於未取得廚餘合法再利用資格之養豬場,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處分由3萬元起跳,最高可處300萬元罰鍰,籲請養豬農民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以免遭受重罰。

       農委會說明,近一年來,感謝各界及相關行政部門的共同合作,使我國成功阻絕非洲豬瘟疫情的入侵,然於國內仍有少數養豬場違法再利用廚餘養豬,依現行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不具廚餘再利用機構資格之違規者,依其廚餘來源分別處1,200元至6,000元不等之罰緩,罰責過輕,不具嚇阻及杜絕行為效果,農委會檢視農政相關法規,修正「可供家畜、家禽、水產動物之飼料」公告,爾後查有養豬場未取得直轄市、縣(市)環保機關核准廚餘檢核再利用之畜牧場,以違反飼料管理法第20條第4款,依該法第29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農委會亦配合公告相關裁罰基準,將依違規次數累進加重罰鍰,依次分別處3萬元、20萬元、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罰責可謂不輕,請養豬農民切勿以身試法。

       農委會指出,現階段國內並未禁止廚餘養豬,農民如確有需求,應向畜牧場所在地環境保護主管機關申請檢核再利用核可後,始得可再利用廚餘養豬。農委會配合修正相關公告及訂定裁罰基準,是希望農民依法落實取得合法再利用資格後為之。農委會並提醒,已取得廚餘再利用資格者,應依規定將廚餘高溫蒸煮,即中心溫度90°C以上、持續攪拌1小時以上,其目的使動物疫病之病原菌不活化,降低傳播風險。此外,如再有違法使用廚餘者,除請地方政府依前開基準裁處之外,亦將轉請環保機關,阻斷源頭(產生源)廚餘之供應來源。

       農委會表示,依飼料管理法授權定有「檢舉違反飼料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凡經檢舉而查獲違反規定案件者,得按查獲案件之裁罰金額,核發20﹪獎金予檢舉人,並請民眾協助共同監督,主動舉發違法案例。農委會並呼籲,養豬產業為國內重要的農業項目之一,其產業鏈影響相當廣泛,非洲豬瘟疫情一旦入侵,恐將重創國內相關產業,籲請各界及農民朋友們共同配合政府防疫政策,以防範非洲豬瘟疫情入侵及傳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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