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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600

農委會呼籲飼主落實管理責任 具攻擊性犬隻外出應有防護措施

  • 發布日期:109-09-14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針對媒體報導比特犬咬傷人或犬隻議題,農委會説明,為強化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犬隻飼主的管理責任,該會已規定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有防護措施,且為再提高管理強度,已與縣(市)政府及相關寵物產業公會多次會商,規劃將比特犬及其混種犬納管禁止其輸出、入及飼養繁殖,目前已進行法制作業中。該會持續責請縣(市)政府加強通告飼主善盡犬隻管理責任,違反規定者並依規定裁處。該會呼籲飼養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犬隻飼主,犬隻外出應由成年人伴同,且需有1.5公尺以下之繩鍊牽引及配戴口罩等防護措施,以避免造成公安問題。

農委會強化比特犬管理措施

       農委會為強化具攻擊性犬隻飼主的管理責任,除已依據動保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授權,公告「具攻擊性寵物及其出入公共場所該採取之防護措施」,規範具攻擊性之寵物包括比特犬等6種危險性犬隻及無正當理由曾有攻擊人或動物行為紀錄之犬隻,其出入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應由成年人伴同,並採取下列防護措施:(一)以長度不超過1.5公尺之繩或鍊牽引。(二)配戴不影響散熱之透氣口罩。違反規定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另規劃依動保法第8條中央主管機關得指定公告禁止飼養、輸出或輸入之動物,將比特犬及其混種犬隻公告納管,現行在養犬隻則應依動保法第36條完成登記備查且不得再予繁殖或販售,目前已進行公告之法制前置作業中,將以更高強度管制,積極阻絕比特犬攻擊事件。

農委會督請縣市政府加強飼主管理責任

       農委會指出,動保法執法為地方政府權責,農委會已責請直轄市、縣(市)動物保護主管機關加強清查列管危險性犬隻,針對現行已完成寵物登記的在養比特犬隻飼主,對其加強教育宣導,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時一定要管理,需有1.5公尺以下之繩鍊牽引及配戴口罩,才能避免造成公安問題,另對發生不當管理的個案,也務必依動保法落實裁罰,以發揮公權力,保障民眾安全。

農委會呼籲飼養具攻擊性犬隻飼主應善盡管理責任

       農委會探究發生具攻擊性犬隻咬傷人或動物事件之原因,皆因飼主未善盡管理責任,犬隻外出未有防護措施所造成,該會重申,飼養比特犬等具攻擊性犬隻飼主,攜帶犬隻出入公共場所,務必依規定繫妥1.5公尺以下長度之鍊、繩,並為其戴上透氣的口罩,如未配合即是違法,縣(市)政府應依動保法第29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其處以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請飼主務必守法配合管理犬隻,避免公安憾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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