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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727

農委會再度重申:推動農業綠能 絕不影響農業生產及生態棲地環境

  • 發布日期:110-04-19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近來媒體報導「光電搶佔石虎棲地,恐砍樹阻斷石虎生態廊道」,甚至有「太陽能光電板破壞石虎、田鱉等瀕危物種棲地」等新聞出現,農委會再度重申,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動,農業綠能發展一定是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棲地環境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屋頂型畜電共生,再逐步發展地面型漁電共生,使農業與綠能共存共榮,共創雙贏。

從嚴審查農地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

       農委會表示,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規定:「農業用地於劃定或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並先徵得主管機關之同意。」為落實該項規定,農委會訂定「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據以辦理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鑒於近年農業用地零星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之開發案件大量增加,造成農地破碎及流失之爭議,並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性。為此,農委會已檢討修正農業用地變更審查相關規定,並於109年7月6日修正發布本要點第6點及第7點規定,限制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並於7月28日修正本要點增列第7點之1規定,限縮2公頃以下之太陽光電案件,除符合但書規定情形外,原則不同意變更使用,同時修正第13點規定,針對2公頃以上案件,由原應徵得地方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之程序,修正為應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並自109年8月1日修正生效,從嚴審查農地變更作太陽光電使用案件。

嚴格把關 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地

       農委會再度重申,苗栗縣淺山地區為該會林務局國土生態保育綠色網絡建置計畫之關注區,已盤點及整合相關棲地與生物資料,除石虎外,亦納入多種保育類動物及瀕危植物資料及分布地區。為加強保護野生動物重要棲地及生態環境,已通函地方政府從嚴審查,要求申請光電案件倘有涉及野生動物棲地或潛在棲地等生態敏感議題,應依野生動物保育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可諮詢野生動物保育之相關學者專家,提供相關防護措施之建議,以避免影響周邊生態棲地環境。

       同時,農委會建議開發業者應事先查調林務局於自然保育網公開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等相關地理圖資,避開野生動物重要棲地範圍,以減少申請案件浪費相關開發書圖製作等行政審議成本。農委會並表示對於送審的案件,只要審查位屬於野生動植物重要棲地範圍者,將依規定不予同意,嚴格把關,以避免農地任意遭變更及影響生態環境,減少設置太陽光電的爭議,以降低外界對再生能源產生負面印象及排斥。唯有如此,在確保糧食安全之農地資源永續利用及維護優良農地資源前提下,加上堅持農地設置太陽光電設施,絕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環境,始能有助於國家再生能源推動,真正落實「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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