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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8822

斗南鎮農會賄選理事依法解除職務,農委會將秉持依法行政督導遞補理事

  • 發布日期:110-10-14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針對斗南鎮部分人士指稱農委會介入地方農會選舉,致斗南鎮農會未完成總幹事遴聘一事,農委會今(14)日表示,斗南鎮農會會員代表大會逾越其職權作成違法決議,使該農會迄今未遞補理事,致其理事會組成違法,才是斗南鎮農會迄今無法聘任總幹事的主要原因。

       農委會說明,斗南鎮農會吳姓前理事於農會屆次改選賄選,事證明確,該會於110年5月4日解除職務在案。斗南鎮農會理事既有出缺,該農會依法應於30日內完成理事遞補作業,然該農會卻以會員代表大會作成不遞補理事的決議,且經雲林縣政府備查為由,迄今仍未完成理事遞補。經應遞補之沈姓候補理事向雲林地方法院申告,該院並於110年10月5日判決沈君與斗南鎮農會理事委任關係存在,斗南鎮農會應發給沈君理事當選證書。判決中亦指出,前開會員代表大會決議,已逾越會員代表大會職權、違反法令,確定無效。由於該農會迄今仍未完成合格理事之遞補,使該農會理事會的組成違反法令,將造成總幹事之聘任無法順利合法產生,為促使農會總幹事合法聘任,該會將於斗南鎮農會依法完成理事遞補作業、組成合法之理事會後,即函送總幹事合格人員名冊。

       農委會表示,農會是我國重要的農民團體,農會體制與農民權益不容賄選者踐踏。農會法第46條的規定,已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對違反法令且有嚴重危害農會情事之農會重要幹部,得逕為解除職務。吳君既經舉報於本屆次農會改選賄選,後續亦經雲林地方法院判決確定,違法賄選事實明確,該會依農會法第46條規定解除其理事職務,完全依法行政、依事實處理,更是維護農會名聲、遏止賄選歪風、避免農會被賄選者侵蝕及確保農民權益的積極作為。

       農委會指出,依據雲林地方法院110年6月30日就吳君違法賄選的刑事判決,吳君因賄選交付財物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因此,吳君之保護管束既已裁判確定,則依農會法第20條之2規定,吳君已另有喪失理事候選資格情事,依法亦應自判決確定之日起解除職務,且具強制性,已不容回復理事資格。類此案件,為農委會一貫處理原則,全國同一標準,已行之有年,亦獲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的裁判肯認。農委會呼籲,雲林縣政府應本主管機關權責,輔導斗南鎮農會儘速完成理事遞補,由合法的理事組成理事會,確保總幹事的聘任具合法正當性,使農會業務順利發展及保障農民權益。

       農委會表示,吳君已就該會以農會法第46條解除吳君理事職務案,提出行政救濟,農委會尊重行政救濟機關的裁決結果。未來農委會亦將檢討相關法規或加重農會賄選刑責,遏止賄選情事發生,維護農會選舉公平、乾淨,確保農民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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