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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9008

憲法法庭宣判農田水利會改制完全合憲 農委會將持續深化改革,擴大服務農民

  • 發布日期:111-08-12
  • 發布機關:農田水利署

  憲法法庭今(12)日,就立法委員費鴻泰等38人聲請農田水利法第1條、第18條、第19條、第23條及第34條第2項規定解釋案,作成憲法法庭111 年憲判字第14號判決,判決上開規定均合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稱農委會)對此表示將持續深化農田水利改革。

改制為農田水利署,以因應社會環境轉變及提升農民灌溉服務

  農田水利會(以下稱水利會)於109年10月1日由公法人改制納入公務機關,係因社會環境轉變,且為因應氣候變遷,政府統籌規劃水利建設及管理農業水資源,並即時處理乾旱及水患事件,以符國家整體最大公共利益;同時亦能以一致作業,處理灌溉水質污染案件,保護灌溉水質,確保全國人民食用農產品安全。此外,破除原各水利會區域限制,將全國有限之水資源,藉由提高灌區內之水資源利用效率,節省作為灌區外適作農地之灌溉水源,公平合理對待灌區內外農民。

農田水利建設經費逐年增加,農業水權維持不變,行政效率大幅提高

  農委會進一步說明,水利會改制後其資產成立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專款專用於農田水利事業,政府撥充農田水利事業作業基金的農田水利建設經費,由110年的41億元,111年成長至52億元,112年更可望大幅提高至70億元。在農業灌溉用水部分,依水利法農業水權使用優先於工業水權運作,保障農民用水權益。去(110)年面臨百年大旱,在政府有效調度水源下,在枯旱嚴峻的情勢下,仍能順利完成23萬6千公頃的供灌並順利收成,其餘配合支援民生用水的7萬4千公頃停灌農地,超過9成農民在1個月內即拿到停灌補償,較之以往水利會發放停灌補償金長達6個月,改制後的行政效率,普遍讓農民大加讚許。

打破特權,公開招標,持續水圳清疏工作,並加強水質保護

  此外,在農田水利防災方面,於汛期前透過圳路清淤及閘門檢查,確保水路通暢及設施功能正常,並經公開招標,訂有開口合約,遇有水圳需用機具進行清疏工作時,可隨時請廠商前往處理,111年度清淤量達8萬5千立方公尺,較改制前年度清淤量7萬立方公尺,高出21%,同時農田水利署(以下稱農水署)各管理處亦經公開招標訂定開口合約即時處置災害緊急狀況。水利小組運作方面,改制後仍設有水利小組長協助農水署各管理處巡視清理水圳、協調用水分配等事務。灌溉水質保護方面,經由農田水利法賦予農水署執行灌溉水質稽查、裁罰公權力,已建立灌溉水質法制管理架構推動,並辦理水質實驗室國際認證,確保檢驗結果公信力,同時與中央、地方相關機關進行跨域合作主動稽查,有效杜絕污染。

原水利會灌區外的農民,陸續享有灌溉服務

  在水利會時期,臺灣有一半的農田沒有辦法享受到灌溉服務,改制後的農水署在1年10個月內,興辦27處農田水利建設,提供3.2萬公頃農田穩定的灌溉用水,讓4萬多位農民不再飽嚐缺水之苦。未來農委會將持續推動擴大灌溉服務工作,預計將於114年擴增到8.8萬公頃。

改制已見成效,持續深化改革

  農委會強調,衡諸當前社會環境及未來氣候變遷所帶來的新挑戰,原農田水利公法人組織已無法解決複雜多元的問題,改制為公務機關後,政府直接整合跨部門資源,方能處理日益複雜困難的農田水利水源規劃、調度、水質、防災、應變等課題,並跨域創造新價值。農田水利行政已屬政府整體施政之一環,更受民意機關乃至全體國民之監督,農委會推行各項農田水利工作不曾懈怠,更加積極服務農民用水需求。各項農田水利改制成效陸續呈現,未來將持續深化改革,期盼各界繼續支持農田水利改革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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