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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9057

農委會重申: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優先供農糧生產 確保糧食安全

  • 發布日期:111-10-16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本(16)日媒體報導「漁電共生進攻特定農業區…從沿海轉進內陸 種稻改養蝦」政府無總量控管,漁電共生案場四處氾濫,以及法規修正係為處理既有特定農業區非法魚塭等事宜,農委會鄭重澄清,有關漁電共生政策,已於110年5月對外揭示採內陸緊縮養殖面積,朝台17線以西及外海養殖發展,並陸續公告漁電共生推動範圍;對於養殖漁業設施設置法令之調整,係配合養殖政策發展需求,且不得養殖有影響生態環境之外來種,無媒體報導所述政府無總量控管,放任業者隨意於特定農業區設置養殖設施,以及養殖影響生態環境之外來入侵種情形。

符合養殖漁業政策及相關法令,特定農業區始得依規定申請水產養殖設施

       農委會表示,特定農業區為優良農地或曾經投資建設重大農業改良設施,經會同農業主管機關認為必須加以特別保護而劃定者,仍應以農糧生產為主。針對106.6.28「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簡稱容許辦法)修正第21條附表4於特定農業區得符合條件下設置之養殖設施,係針對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之既有從事觀賞魚或養殖場,因已與鄰近農作相容使用,為輔導修法前既有養殖池經營,兼顧水土資源保護,爰新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作養殖使用者,於配置循環水設施(備)、取得航照圖等證明文件,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者,非如報導所述該次修法係為處理非法違規養殖之情形。

       農委會再強調,特定農業區倘擬申請設置室內水產養殖設施,容許辦法已明定須符合相關申請要件,且仍應就個案區位特性及產業經營之合理性必要性與以審查。對於設置室內水產養殖設施緊鄰農地部分,仍可要求適時要求退縮設置,留設緩衝空間,且設施高度不得超過7公尺,不得影響農地光照情形,並非如報導所述,特定農業區可任意申請設置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此外,高雄市政府尚未於美濃區之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核發室內水產養殖設施情形。

推動漁電共生或設置水產養殖設施,禁止養殖有影響生態環境之物種

       農委會鄭重表示,推動漁電共生或設置水產養殖設施,不得養殖有影響生態環境之物種。澳洲小龍蝦(澳洲螯蝦)為強勢外來入侵種,對於申請室內水產養殖設施養殖澳洲小龍蝦,不符產業發展,不同意該項設施之設置。對於推動漁電共生,將持續督促各地方政府加強養殖查核,並依容許辦規定加強現地抽查作業,倘有未依計畫內容使用者,廢止其許可,避免假養殖真種電之情形。

推動漁電共生,引導農業綠能政策結合養殖漁業之發展

       農委會表示,「漁電共生」政策,係在不影響農業生產下,得以兼顧發展綠能設施,並優化養殖生產環境,減少養殖勞力之付出,防範極端氣候之侵襲,促進產業升級及增進養殖漁民躉電收益,以創造「漁電雙贏」之效益。針對養殖政策,於110年5月已對外揭示採內陸緊縮養殖面積,並朝台17線以西及外海養殖發展,且內陸既有養殖在確保水土資源前提下,可結合循環水設備及綠能設備,以「養殖為主,綠電加值」、通過經濟部環社檢核,營運後養殖產能需維持既有產能7成,以確保「糧食安全」,故並無報導所述政府無總量控管,漁電共生案場四處氾濫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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