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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號9160

農委會再度重申:農地開發光電 不得破壞農業生產環境

  • 發布日期:112-03-23
  • 發布機關:農委會(企劃處)

       有關媒體報導「無米樂樂不了!光電場噬後壁,百座足球場大」造成農地遭濫用及糧食危機之新聞,農委會澄清,臺南市後壁區為優良農地,亦為水稻重要產區,並無大面積開發設置太陽光電之情形,也不同意優良農地變更設置太陽光電。

特定農業區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並強化審查流程

       農委會表示,農業發展條例第10條明定,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時,應以不影響農業生產環境之完整為前提,農委會已於109年7月修正「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限制特定農業區及養殖漁業生產區,無論面積大小,均不得變更設置太陽光電;對於2公頃以下之農業用地,亦不同意變更;此外,強化審查流程,對於2至30公頃屬地方開發審議案件,應徵得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嚴格審查。針對媒體報導有業者於後壁區開發設置太陽光電,農委會將督導臺南市政府依規定加強審查作業,以維護農地資源及生產環境完整。

農業為本、綠能加值、共創雙贏

       農委會再次強調,配合國家再生能源政策之推動,農業綠能發展一定是在不影響農漁民權益、農漁業發展及生態棲地環境的前提下,以「農業為本、綠能加值」為主軸,優先推動屋頂型太陽光電(畜禽舍、農糧製儲銷設施),再逐步發展地面型漁電共生。基於農地仍應提供農產業發展為主,對於農地變更設置太陽光電使用之案件,仍會嚴格審查,真正落實農業綠能共榮發展之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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