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文號9180

動物保護法修正預告 通盤檢討與時俱進

  • 發布日期:112-04-30
  • 發布機關:農委會(畜牧處)

  尊重生命及愛護動物是普世價值,動物保護法為我國保護動物及確保動物福祉的專法,農委會為精進動保及寵物產業相關管理,經參採國內外管理現況與召開多次會議後,完成動物保護法通盤檢討,草案計68條已於本(112)4月28日預告,此次修正是近年來最大規模的修正,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強管理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精進寵物產業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四大面向,後續將依法制作業報送立法院審議。

  農委會指出,動物保護法自民國87年11月4日公布施行迄今雖歷經15次修正,歷次修法反映出國人動物保護意識不斷的提升及我國動物保護的與時俱進,然而歷來修法多屬少數條文部分修正,另一方面,面臨新興動物保護及寵物管理產業管理等政策議題,該會參採先進國家法規、國內社會期待、執行實務及未來管理需求,自111年迄今召開超過7次以上各類型會議,邀集各界及各利害關係團體取得共識,完成此次動物保護法盤點與檢討。

  農委會表示,未來法律修正通過後,除有助於落實動物保護理念外、對於寵物產業發展、飼主權益保障及行政執法均有重大意義,將對臺灣動物保護工作劃下一個重要里程碑。此次草案修正,包括強化飼主課責、加重動物利用與虐待傷害管理、強化寵物產業管理及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四大面向,臚列如下

一、強化飼主課責

  (一)納管大量飼養犬貓行為。

  (二)明定棄養認定要件,行為人應負擔棄養動物或經處分沒入動物於收容期間之支出費用。

二、加強管理動物利用及虐待傷害

  (一)禁止以賭博、娛樂、遊戲、營業、宣傳為目的進行動物交換或贈與。

  (二)加重動物虐待、傷害之刑責,落實動物保護。

  (三)明定不得販售山豬吊,並課予網際網路及社群平台負有限制瀏覽、移除獸鋏等違禁物品義務,阻斷網路違法販售管道。

三、精進寵物產業管理

  (一)建立多元寵物分類分級管理法源。

  (二)強化繁殖、買賣用特定寵物(犬、貓)源頭流向管理,並課予網際網路及社群平台負有限制瀏覽、移除非法寵物業者營業廣告義務,阻斷網路違法販售通路。

  (三)強化寵物食品標示及廣告管理,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增訂寵物食品不得添加物質及原料管理規定,讓寵物吃得安心又健康。

  (四)明定寵物產業從業人員應每年接受在職教育訓練規定,建立產業專業環境。

四、各縣市動物保護檢查員執法

  (一)授予動物保護檢查員於緊急情況下得進入私領域之權能。

  (二)明確動物保護檢查員得沒入動物之要件,及必要情況下得扣留動物之權限。

  • 回上一頁
  • 112-04-30:4,4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