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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度改善農業設施協作團工程員簡章

  • 發布日期:107-05-07
  • 發布機關:農委會(輔導處)

一、依據:107年度改善農業設施搭建缺工試辦計畫

二、招募對象:

(一)具中華民國國籍、外籍配偶及大陸地區配偶(外籍配偶指外國人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永久居留或定居者;大陸地區配偶指大陸地區人民為臺灣地區人民配偶,獲准依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者。

(二)身心健康,能勝任溫網室業者工作,思想純正、品行端正、無不良素行及嗜好者,符合溫網室業者業務性質需求,能適應各項工作者。身心障礙身分者,應符合溫網室搭建業務性質需求,能適應本試辦計畫之業務性質需要,有工作能力,能適應實際從事溫網室搭建業工作並具備緊急應變能力及體力足以勝任所指派之工作者。

(三)需具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體檢表,未符合下列項目不予錄取(訓),含以下項目:

1. 視力矯正一點零以上及無色盲、聽力正常及四肢健全。

2. 尿液檢查(含嗎啡、安非它命毒性反應)。

三、工作地點:嘉義、雲林、台中、彰化

四、錄取名額:正取30名,備取15名。

(嘉義:14名、雲林:5名、臺中:6名、彰化:5名)

五、報名日期:107年05月07日至 107年05月23日止

六、報名方式及地點:

(一)報名應備文件:

1. 應徵報名表1式兩份(含2吋照片)(如附件1),若有溫網室業者工作經驗請務必載明。

2. 工作地區意願調查表1份。(如附件2)

3. 具有勞動部會商衛生福利部認可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體檢表。 (於錄取後到職前完成繳交)

(二)報名方式

1. 現場報名:107年5月7日至107年05月23日止,每日上午9時至下午4時止(週末恕不受理)。

2. 郵寄/現場報名地點:台灣農業設施協會(地址: 嘉義市東區學府路300號,嘉義大學生物機電工程學系工程館2F(A05A-207室)

3. 線上報名:請至農業人力資源平臺(https://ahr.coa.gov.tw/)填妥報名資料並上傳資料。

(三)完成報名後,不得要求將所繳交的資料還返。

(四)報名資格或繳交證明文件不得虛偽造假,經查發現填寫不實 或與規定不符合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五)報名資訊:請洽助理林意庭,連絡電話:05-2763443,連絡時間:上午9時至下午5時;email:tasa20170225@gmail.com。

七、錄取及進用:

(一)書面審查:

1. 請於報名期間內檢附和溫室搭建有關之任何經歷、學歷、學習證明、得獎事蹟、證照,或其他有利報名者之影本資料供主辦單位書審。書面合格錄取之人員,將電話面談。

2. 榜示及通知:107年5月25日(星期五)由主辦單位公告第一階段錄取名單,並依序通知參加第二階段面試。

(二)第二階段甄選方式、時間及地點:

1. 甄選方式:
  由台灣農業設施協會相關單位組成甄審委員進行面試,男女錄取名額計30名,備取數名,惟依工作需要及類別而有男女技術別之需求,得視面試成績由主辦單位調整男女錄取名額。

2. 面試時間:
  107年5月27日至107年5月29日,參加由主辦單位安排之指定地點媒合。地點與時間由主辦單位另行通知。未於指定時間內完成報到者將失去面試資格,考生亦不得要求主辦單位補面試。

3. 面試地點:
  嘉義/台中(地點、時間另行通知)

4. 榜示及通知:
  媒合完成後錄取者需於107年5月30日(星期四)參加4小時勞工安全須知相關課程。

(三)本試辦計畫之工程員完成教育訓練並成功媒合者,於進用後依溫網室業者現況,調整溫網室工程員工作內容 (管材螺絲組裝、焊接、電鑽鑽孔、爬高帆布披覆、油漆、綑綁防飄棉繩、倉管備料等溫網室設施搭建作業)。

(四)本試辦計畫託人關說者,恕不錄用。

(五)本試辦計畫錄取媒合成為工程員後,需加入勞工保險。

八、本試辦計畫獎助(勵)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就業獎勵金及訓練獎助金

1. 就業獎勵:

(1) 溫網室工程員每人每月最高核發新臺幣(以下同)8,800元。每人每月最高核發新臺幣(以下同)8,800元(每人每小時50元,每月以22天或176小時為限,並至當年度計畫執行結束為止)。

(2) 須於同一溫網室業者連續就職滿1月後,使得請領本項獎勵金。

2. 訓練獎助:於4小時勞工安全訓練時,依基本工資提供每小時140元之訓練獎助金,受訓期間不得請假,須全程參予並通過結訓測驗者,使得支領。上開獎助金實際訓練時數由辦理訓練單位統計後,提供台灣農業設施協會核發訓練獎助金。

九、本試辦計畫所招募之新進溫網室工程員與後續媒合之溫網室業者場主雙方不得為配偶、三親等內血親或姻親關係。且業者與其媒合成功之工程員,雙方不得為前雇傭關係。

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保留本補助予各調度單位試辦計畫停止或所涉試辦計畫經費及內容等變更權利,本試辦計畫未盡事宜,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另案函釋統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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