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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自本年8月15日起調整獎勵措施基準

  • 發布日期:110-03-10
  • 發布機關:農委會(國際處)

一、為防範新冠肺炎持續影響鳳梨外銷,以及中國大陸自本(110)年3月1日起暫停臺灣鳳梨輸陸,對我鳳梨果品外銷造成重大影響,為協助產業發展,穩定國內產銷,評估有提振外銷之必要,本會爰規劃辦理旨案,並訂定「110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作業規範」(如附件)。

二、鑒於本年已至主要外銷品種金鑽鳳梨產季末期,自本年8月15日起調整獎勵措施基準,說明如次:

(一)獎補助對象:我國合法設立並具有進出口資格之外銷業者。

(二)獎補助項目:國產鳳梨鮮果實,稅則號列08043010000。

(三)補助期間:本年3月1日起至12月20日止。

(四)受理單位:財團法人中國生產力中心 (下稱生產力中心)。

聯繫專線:(02)2698-2380、電子郵件信箱:cpcagriexport@gmail.com、收件地址:22101新北市汐止區新台五路一段79號2樓,信封正面請註明「110年臺灣鳳梨海外拓銷獎勵計畫」及「寄件單位」。

(五)獎補助基準:

1、本年3月1日至8月14日:歐美、澳洲及俄羅斯地區空運每公斤105元、海運每公斤23元,中東地區每公斤15元,其他地區(不含中國大陸)每公斤12元。

2、本年8月15日至12月20日:

(1)外銷供果園:澳洲地區空運每公斤70元、海運每公斤15元,中東地區每公斤10元,其他地區每公斤8元。

(2)非外銷供果園:中東地區每公斤5元,其他地區每公斤4元。

(3)因經費有限,提前結束出口量累積達100公噸(含)以上加發之銷售業績獎勵金及配合日本東京奧運行銷活動獎勵。

(六)為維護農民合理收益,果品收購價格(裸果)不可低於21元/公斤(本會將依據產銷情形公告調整),如低於該價格,將不予補助。

(七)鳳梨出口預報制度:

1、請至「臺灣水果海外拓銷獎勵平臺」(網址:twfruit.tw)申請,如首次申請請電洽生產力中心建立帳號。

2、自本年5月19日(含)起,自【農糧署登錄有案且經農藥檢驗合格之外銷供果園】取貨者,最遲得於報關日(含)前3日辦理出預口報申請。

3、倘供貨果園非屬【農糧署登記有案且經農藥檢驗合格之外銷供果園】,外銷業者最遲應於報關日(含)前7日,自行檢附本會藥物毒物試驗所(含區檢中心)質譜快篩藥檢合格報告,方可辦理出口預報申請。檢驗費用由外銷業者自行給付。

4、以一出口報單號碼為單位,外銷業者(出口執行單位)依限於「臺灣水果海外拓銷獎勵平臺」填報。

5、預報時於系統平臺提供「附件4-農民供貨明細表」資料,俟完成出口後,再行於系統作業列印後用印上傳(含供貨農民簽章)。

(八)經費請領及核銷作業:

1、本年3月1日至8月14日(以出口報單上的報關日期為依據)期間完成出口預報及貨品出口者,請外銷業者儘速遞件申辦補助經費,務請於8月20日(星期五)下午5時前完成文件補正,以利後續核銷作業。

2、8月15日起完成出口預報及貨品出口案件,外銷業者應於本年12月25日前(含補、退件時間)透過獎勵平臺向生產力中心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申請,不予以受理。

(九)不予獎補助之情形:

1.單一外銷業者出口總量(海空運併計)未達6公噸者,不予補助。

2.未配合本會抽檢或藥檢結果不合格者。

3.倘有未符檢疫標準或果品品質明顯差異者、農藥殘留檢驗報告不合格、遭進口國退運或銷毀而未實際出口拓展市場、誤用輸陸紙箱與吊牌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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