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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淡水、三芝及五股等3區為辦理高接梨穗106年2月低溫 (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 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06-03-17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17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61004371號

主  旨:公告新北市淡水、三芝及五股等3區為辦理高接梨穗106年2月低溫(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相關公所自公告日翌日起10日內,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新北市淡水、三芝及五股等3區,救助項目為高接梨穗,救助額度為每公頃6萬元。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同產季同項農產品,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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