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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新北市等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06-06-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6月04日
發文字號:農輔字第1060022987號

主  旨:106年6月0601豪雨造成新北市等地區農業災害,茲公告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為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請新北市、臺中市政府及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嘉義縣政府轉知轄內鄉(鎮、市、區)公所,宣導受災農民週知,自本年6月5日起至6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並依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為新北市、臺中市、彰化縣、南投縣、雲林縣及嘉義縣等地區。

二、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說明如下:
 (一)救助項目及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1、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2、所申報救助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3、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1次為限。

三、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說明如下:
 (一)貸款項目、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1;貸款利率為年息1.04%。
 (二)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6-1,類別:H」。
 (三)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旨揭期間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四)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鄉(鎮、市、區)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六)請貴府將相關資訊轉知有關鄉(鎮、市、區)公所、設有信用部之農(漁)會依規定配合辦理。

四、本案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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