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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豐原等15區為辦理106年0613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救助項目如公告事項),請相關公所自106年7月5日起至7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06-07-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7月4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61012233號

主  旨:公告臺中市豐原等15區為辦理106年0613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救助項目如公告事項),請相關公所自106年7月5日起至7月14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地區如下:
(一)一期水稻:梧棲區、大安區、烏日區、大肚區、龍井區、霧峰區、大里區、西屯區、南屯區。
(二)巨峰葡萄:豐原區、后里區。
(三)改良種芒果:豐原區。
(四)西瓜:清水區、外埔區、大肚區。
(五)柿(甜柿除外):豐原區、后里區、石岡區。
(六)苦瓜:后里區。
(七)芝麻:大雅區。
(八)甜柿:石岡區。
(九)香瓜:大雅區、霧峰區。
(十)青蔥:大安區。
(十一)越瓜:大安區。

二、本次救助額度如下:
(一)一期水稻:每公頃救助1萬8千元。
(二)芝麻(雜糧一):每公頃救助2萬4千元。
(三)巨峰葡萄、改良種芒果、甜柿(果樹一):每公頃救助9萬元。
(四)香瓜(果樹二):每公頃救助7萬5千元。
(五)西瓜、柿(甜柿除外)(果樹三):每公頃救助6萬元。
(六)青蔥(蔬菜一):每公頃救助5萬元。
(七)苦瓜、越瓜(蔬菜二):每公頃救助3萬6千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短期作農產品於同產季或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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