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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

  • 發布日期:106-10-06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061494182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本次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如下:

一、修正CCC1414.10.00.00-8「紫花苜蓿細粒及團粒」,於備註欄新增「經加工乾燥製粒者免施檢疫」。

二、修正CCC9807.10.00.11-2「第1202‧30‧10‧00號所屬之『帶殼花生,種子』」等十九項品目之貨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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