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區

預告訂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 發布日期:106-12-18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61740807號

主  旨:預告訂定「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族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森林法第十五條第四項。

三、「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址:http://www.forest.gov.tw)。

四、本案前經本會以105年7月27日農林務字第1051741325號公告辦理預告(原草案名稱為「原住民族採取傳統領域土地森林產物管理規則」),已廣泛蒐集各界意見。因原住民族委員會對於草案內容仍有意見,爰重新擬具草案,名稱修正為「原住民族依生活慣俗採取森林產物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為加速完成本規則之訂定,落實原住民族基本法第19條所定原住民於原住民族地區,得依法採取野生植物、菌類,供其傳統文化、祭儀及自用等非營利行為之權益,且本次係第2次草案預告,爰縮短預告期間為14日。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一段二號
(三)電話:02-23515441
(四)傳真:02-23518524
(五)電子郵件:tfb43@forest.gov.tw

附件下載

  • 回上一頁
  • 106-12-19:3,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