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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 發布日期:107-01-1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1720127號

主  旨:預告修正「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修正依據:森林法第四十五條第一項。

三、「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及本會林務局全球資訊網網站(網址:http://www.forest.gov.tw)

四、本規則修正草案係為簡化人工林伐採查驗之程序,以符合實務狀況,增進行政效率,降低作業成本,維護林農權益,並有利建構完整人工林森林產業供應鏈。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60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會林務局(林政管理組)。
(二)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杭州南路1段2號。
(三)電話:(02)2351-5441分機218。
(四)傳真:(02)2341-9060。
(五)電子郵件:m1103@forest.gov.tw。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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