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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南投縣南投市等8鄉(鎮、市)為辦理107年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救助項目如公告事項),請相關公所自107年2月2日起至2月1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07-02-01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01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71002345號

主  旨:公告南投縣南投市等8鄉(鎮、市)為辦理107年1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救助項目如公告事項),請相關公所自107年2月2日起至2月12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地區如下:
(一)棗:南投市、埔里鎮、草屯鎮、竹山鎮、名間鄉、國姓鄉、水里鄉。
(二)珍珠柑、佛利蒙柑:中寮鄉。
(三)砂糖橘:國姓鄉。
(四)火鶴:埔里鎮。

二、本次救助額度如下:
(一)棗(果樹一):每公頃救助9萬元。
(二)珍珠柑、佛利蒙柑、砂糖橘(果樹二):每公頃救助7萬5千元。
(三)火鶴(花卉一):每公頃救助10萬元。

三、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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