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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7-02-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071492999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803.10.00.10-5「鮮芭蕉」等十一項品目。

二、增列CCC0803.10.10.00-5「鮮芭蕉」等七項品目。

三、修正CCC9814.00.00.11-5『第0803‧10‧10‧00號所屬之「鮮芭蕉」』等三項品目之貨名。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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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2-05: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