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7-02-02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2月2日
發文字號:農授防字第1071492999A號
主 旨: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三日生效。
依 據:植物防疫檢疫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
公告事項:附修正「應實施輸入植物檢疫品目」部分規定1份,修正內容如下:
一、刪除CCC0803.10.00.10-5「鮮芭蕉」等十一項品目。
二、增列CCC0803.10.10.00-5「鮮芭蕉」等七項品目。
三、修正CCC9814.00.00.11-5『第0803‧10‧10‧00號所屬之「鮮芭蕉」』等三項品目之貨名。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