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屏東縣屏東市為辦理蓮霧107年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所自107年2月14日起至2月2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 發布日期:107-02-13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02月13日
發文字號:農糧字第1071003365號
主 旨:公告屏東縣屏東市為辦理蓮霧107年2月低溫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請公所自107年2月14日起至2月23日止,受理農民申請辦理現金救助,並依照公告事項相關規定辦理。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地區為屏東縣屏東市,救助項目為蓮霧,救助額度以「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項目及額度」所定「蓮霧」每公頃9萬元為標準。
二、救助對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符合本辦法第5條規定之農民。
(二)辦理救助項目損害率達20%以上者,依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三、本案現金救助之作業程序及期限,依本辦法第12條規定辦理,假日照常受理農業天然災害救助申請。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