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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本會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農企字第一○七○○一二二○七號公告事項三內容,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7-05-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農企字第1070012681號

主  旨:修正本會一百零七年三月十六日農企字第一○七○○一二二○七號公告事項三內容,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依  據: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三十條第二項 。

公告事項:本會107年3月16日農企字第1070012207號公告修正「嚴重地層下陷地區內不利農業經營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之第8區至第13區等6區得設置綠能設施之農業用地範圍,其公告事項三之內容,修正為「本公告生效前,於本公告劃出範圍內已依申請農業用地作農業設施容許使用審查辦法第30條規定取得綠能設施容許使用案件,得繼續從事綠能設施之設置及使用;至於本公告生效前受理之案件,受理機關得依受理時之相關規定續審完竣。本公告生效後受理之案件,應以位於修正後之區位範圍為限。」。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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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07-05-17:3,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