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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臺中市沙鹿區、神岡區及龍井區部分地段為辦理落花生107年4-6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07-07-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授金字第1075074348號
附  件:如文

主  旨:公告臺中市沙鹿區、神岡區及龍井區部分地段為辦理落花生107年4-6月乾旱(遲發性)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地區如下:
(一)沙鹿區:西勢段、中清段、明德段、公館段、公館南段、公館北段、竹林段、北勢坑段、南勢坑段、竹林東段、新竹林段、紅竹段、六路段、東晉段、晉江北段等15地段。
(二)神岡區:新庄子段、圳堵段等2地段。
(三)龍井區:東園段、遊園南段、永順段、新庄段、新東段、東海段、遊園北段、南寮段等8地段。

二、貸款項目、額度及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05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1.0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為「107-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自公告之翌日起10日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當地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翌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前項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之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超過10日者,得由案關公所或本會林務局林區管理處工作站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六、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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