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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本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本會林業試驗所及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辦理國有林林產物伐採相關查驗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7-12-04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4日
發文字號:農林務字第1071721919號

主  旨:公告委任本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本會林業試驗所及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辦理國有林林產物伐採相關查驗事項,並自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生效。

依  據: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及行政程序法第十五條。

公告事項:

一、委任本會林務局所屬各林區管理處辦理林產物伐採查驗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放行查驗工作、第十八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搬運查驗工作及第十九條國有林林產物之伐採跡地查驗工作。

二、委任本會林業試驗所於其管理經營之國有林地辦理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放行查驗工作、第十八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搬運查驗工作及第十九條國有林林產物之伐採跡地查驗工作。

三、委託國立臺灣大學生物資源暨農學院實驗林管理處、國立中興大學農業暨自然資源學院實驗林管理處於其管理經營之國有林地辦理本規則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放行查驗工作、第十八條國有林林產物之搬運查驗工作及第十九條國有林林產物之伐採跡地查驗工作。

主任委員 林 聰 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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