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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大閘蟹苗進口應遵行事項」

  • 發布日期:108-02-15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81346246號

主  旨:預告訂定「大閘蟹苗進口應遵行事項」。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款。

三、「大閘蟹苗進口應遵行事項」訂定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會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coa.gov.tw)「公告」專區,及本會漁業署資訊服務網(網址:http://www.fa.gov.tw)「漁業法令」之「法規命令草案預告」專區。

四、為強化大閘蟹苗管理,以維護產業發展及養殖業者權益,且因應大閘蟹苗主要進口期為每年1月至3月,故本案確有縮短預告期限為14日之必要。

五、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
(二) 地址:高雄市前鎮區漁港北一路1號。
(三) 電話:(02)23835742。
(四) 傳真:(02)23328950。
(五) 電子郵件:tingkuang@ms1.fa.gov.tw。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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