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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會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農漁字第一○六一二○四七七一A號公告,領有魷釣漁業執照漁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名稱並修正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魷釣漁船,其得航行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並自即日生效

  • 發布日期:108-03-20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20日
發文字號:農漁字第1081333254A號

主  旨:公告修正「本會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農漁字第一○六一二○四七七一A號公告,領有魷釣漁業執照漁船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漁船與其航行得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名稱並修正為「經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之魷釣漁船,其得航行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臺灣地區漁船航行至大陸地區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條、第三條,及行政院一百零八年二月二十日院臺農字第一○八○○○四九八六號函。

公告事項:
一、為管控魷釣漁船動態及其漁獲物流向,本會前於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七日農漁字第一○一一三三一九七一號公告經許可得赴大陸地區之漁船資格及大陸地區港口,並於ㄧ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農漁字第一○六一二○四七七一A號公告修正在案。

二、為協助業者拓展漁獲外銷以增加收益,大陸地區港口增列福建省廈門港,修正後經許可得赴大陸地區之漁船資格及停泊之港口如下:
(一)領有魷釣漁業執照之漁船,不限制噸級,於海上作業完畢,得經許可直接載運原船捕撈之漁獲物航行至大陸地區港口卸魚。
(二)前揭漁船得航行停泊之臺灣地區漁港及大陸地區港口如下:
1、臺灣地區漁港:高雄市前鎮漁港。
2、大陸地區港口:遼寧省大連港;天津市天津港;山東省青島港、煙台港;浙江省舟山普陀沈家門、寧波象山石浦;福建省寧德港、寧德霞浦三沙、福州馬尾、泉州南安石井、泉州惠安崇武、福清南青嶼、長樂松下、東山銅陵、晋江深滬、廈門大嶝、廈門港;廣東省惠州港、湛江長橋。

主任委員 陳 吉 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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