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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高雄市為辦理108年0812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 發布日期:108-08-1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公告

發文日期 : 中華民國108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 : 農輔字第1080023697號
附  件 : 如文

主  旨:公告高雄市為辦理108年0812豪雨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地區。

依  據: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次辦理現金救助及低利貸款之地區及項目為高雄市之木瓜。

二、辦理期限及程序:自108年8月20日至8月29日止,公告地區轄內區公所受理農民申請,並依本辦法第12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例假日照常受理申請,個案如因交通中斷或通訊中斷等因素,致農業天然災害現金救助或受災證明書之申請超過10日者,得由區公所覈實認定後,逕予受理。

三、有關辦理現金救助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2項所定情事。
(二)申報項目損失率達20%以上者,依該救助項目之救助額度予以救助;未達20%者不予救助。
(三)長期作農產品於同曆年,救助以一次為限。
(四)現金救助額度依本辦法第6條第1項附表辦理:木瓜(果樹二)每公頃為7萬5,000元。

四、有關辦理低利貸款部分:
(一)救助對象應為實際從事農作生產之自然人,且無本辦法第5條第5項所定情事。
(二)貸款額度及貸款期限如附表;貸款利率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減年率0.055%計算(目前貸款利率為年息1.04%),嗣後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變動而調整。
(三)本貸款由貸款經辦機構依規定自行出資辦理,計畫編號「108-01,類別:H」。
(四)申借本貸款之農民,應在辦理期限內,依實際受害情況,向區公所申請核發「農業天然災害受災證明書」(格式如附件1),並於該證明書核發之次日起15日內,檢附該證明書及「農業天然災害低利貸款申請暨計畫書」(格式如附件2),向貸款經辦機構提出申請。
(五)貸款經辦機構應審酌農民實際受災情形及復建、復耕需要,覈實貸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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